非法狩獵、非法收購野生動物,南康一男子終“自食其果”……

人與自然本應和諧共處,但如果僅僅為了一己之私而對大自然無盡掠奪,像有的人為滿足口腹之慾,頻頻對野生動物下手,打破了生態平衡,那麼人類終將受到大自然的懲罰,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就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近日,

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狩獵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食惡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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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非法狩獵、非法收購野生動物,南康一男子終“自食其果”……

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多次在崇義縣某鎮的山中、河邊、田間捕捉眼鏡蛇、王錦蛇等蛇類野生動物約80條,獵捕竹鼠50餘隻,捕捉棘胸蛙100餘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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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張某在未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仍多次從崇義縣某鎮甘某某、林某某等人處收購竹鼠、蛇類野生動物、黃麂、麻雀等野生動物

。張某將自己非法狩獵的、收購的上述野生動物銷售至南康多個飯店、餐廳。經查,張某銷售給王某某、吳某某等人竹鼠、蛇類、斑鳩、野豬、野兔等野生動物價值共計255280元,張某共獲利1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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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情節嚴重,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獵罪。同時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自首情節。建議對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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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法院審理,依法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犯罪所得1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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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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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勿以惡小而為之。有些人或許以為捕幾隻小鳥沒有什麼大不了,但如果人人都這麼想、人人都這麼做,那麼結果將是自然不能承受之重。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國家已經從立法的層面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2.據科學研究,當今人類新發傳染病78%與野生動物有關,或者說來源於野生動物。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請拒絕獵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

3.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請對野味說“不”,從我們每一個人做起,讓餐桌上不再上演野生動物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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