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讀《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

全最近《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有很多稀奇古怪,乃至於啼笑皆非的解讀,既然是徵求意見稿,那不妨來研究一下。


本文屬於普法,同時也是對“如何製作一部法律”的闡述,這是對各位理解中國是如何運轉起來非常至關重要的。


02

法律的常識


首先我們來看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它叫“條例”,而不是XX法,按照條例所說,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也就是說,它是一個下位法,屬於執行層面的法律。


那麼,什麼叫“條 例”?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五條規定: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的徵求意見雖然是司法部發布的, 但是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之規定,到發佈的時候,肯定不會是司法部的名義,因為說的很清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所以發佈機關,應該是國務院。


法律誰大誰小?


首先必須要有“上位法”。什麼叫上位法?每一部法律,法規,條例,部門規章等等都是有“上位法”的,上位法是相對的,也就是“根據XXX,制定XXX”,這個“根據”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比如說這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它的第一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也就是它的上位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國法律是金字塔式的,憲法大於一切,法律大於除了憲法以外的一切,同部門,上級大於下級,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按照法律的制定機關的不同來的。


憲法比較特殊,不說了,先說法律,法律本身是全國人大以及常務委員會做出的,根據憲法規定,人大是權力機關,檢察院,法院,政府都需要對人大負責,因此人大在整個國家體系中居於高位。


也是因為如此,人大製作的叫XX法。但是大家也知道,人大走一次程序是比較慢的,人大開一次會耗時也比較久,因此人大會委託國務院制定一些法律,這個稱之為授權立法。


根據《立法法》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國務院發佈的叫“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也有權制定法律,稱之為“規章”,這類的“規章”,一般稱之為“XX規定”,“XX辦法”,舉個例子《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就是司法部發布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發佈,上面有個XX令,這個“令”,就是發佈機關了, 比如說《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上面寫著“司法部令第142號公佈”,說明發布機關是司法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上面寫著“國令第723號” ,發佈機關是國務院。


由於全國人大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因此下面不管是地方人大,還是各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最高檢,最高法,他們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得和全國人大的法律牴觸。


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所以下面所有機關製作的“規章”,不管是國務院各部位,還是地方政府,都不得牴觸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這道理自上而下,很容易懂,只是有一個難點:比如說部委製作了一個規章,然後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人大分別製作了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導致部委的規章和下面的衝突,怎麼辦?


處理辦法是:交給其共同上級裁決,國務院優先裁決。


比如說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法律衝突,他們的共同上級是國務院,所以國務院裁決。


但是如果部委和地方性法規衝突,這個就比較麻煩了,國務院認為應該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那就直接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適應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裁決,這主要是因為國務院是行政機關,它可以否決下級行政機關,卻無法去否決權力機關的立法,哪怕是地方權力機關。


如果國務院發佈了條例稱之為“暫行條例”,那說明這個條例還蠻大的,因為這類的“暫行條例”是全國人大授權的,比如說《快遞暫行條例》


行政法規的制定


既然叫條例,發佈機關肯定是國務院,既然是國務院,為什麼是司法部在發徵求意見稿呢?


國務院每年都要編制立法計劃,這次既然有了《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的徵求意見稿了,說明這個條例早就被排進工作計劃了,然後聯想到國家移民管理局的成立,說明整個程序是配套進行的。


如果部委認為事情可以自己單獨做,那麼單獨制定規章即可,如果認為牽扯到的部門較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就要報國務院立項。


然後國務院法制機構必須對社會公開徵集制定項目建議,這個“法制機構”,過去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在已經合併進司法部了。


首先是起草部門起草,起草以後送交司法部進行審查,看看能不能和其他行政法規銜接,有沒有牴觸,如果存在銜接協調的不好,或者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沒有徵得編制,財政,稅務等部門同意,那麼司法部可以緩辦或者退回。


同時司法部還要社會公佈,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天,涉及到的主要問題,還需要聽取基層機關和組織,公民的意見,涉及到重大利益問題的,還需要論證,這些東西不是可有可無的,是必須。


這次公佈徵求意見的是司法部,按道理說,這個應該是國家移民管理局來進行起草,之所以是司法部,可能是因為牽扯到的部門較多,永居的問題可能不僅僅是出入境的問題,牽扯到各式各樣的問題,包括治安,稅務,甚至科研機構等等部門,那麼可以猜想的是,這個條例的起草,是司法部牽頭組織起來起草的工作。


03

申請條件


總則部分,總則部分是泛泛來談的,總則部分包括:為什麼要制定條例,外國人有能夠享受到什麼待遇,外國人應該遵守什麼條件,以及額外限制,額外限制就是:“定期評估”和“定額審批”。、


申請條件寫了很多,大致分為這麼幾類:


第一類:對中國有重大貢獻的永居

第二類:國家所急需的永居

第三類:人才類的永居

第四類:投資性永居

第五類:家庭永居


我們來看一下這裡面的關係,首先是重大貢獻,國家急需,投資性永居這個本來過去都有的,也不必都闡述,一般也沒什麼好爭的,值得注意的是下面幾個: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從這個條例的精神來看,是給高學歷,高收入的外國人提供永居,網上傳的博士我覺得倒沒什麼,都能讀到博士了,全世界哪個國家不能去?指的注意的是第三項和第四項。


三四項沒有要求學歷,只是說“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XX年”。然後給予一個工資限制。我們來假設一下:


假設一個外國人居住在武漢,已經滿足了連續工作四年,期間居留不少於兩年,那麼他的工資至少要多少錢才能滿足申請條件呢?


按照2018年武漢市統計局的數據,武漢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8327元,按照規定應該是六倍,那麼這個外國人至少要在武漢年薪要達到529962元的水平,也就是年收入必須在近53萬以上才行。


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一個外國人在武漢的收入怎麼才可以達到53萬以上,目測的話,可能就是在武漢的一些外國公司的高管。


假設一個外國人居住在北京,已經滿足了連續工作四年,期間居留不少於兩年,那麼他的工資至少要多少錢才能滿足申請條件呢?


按照2018年北京統計局的數據,北京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49843元,那麼這個外國人需要達到899058元,差不多就是90萬了。


老實說,這個條件不算低,按照條件的精神,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小漏洞需要補一下:就是異地申請的問題。


根據二十一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託,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


也就是說縣級就可以受理,那麼計算的時候肯定是以當地縣的工資,我舉個例子:某外國人在北京滿足的居住條件,但是收入條件不夠,他怎麼辦呢?河北省內窮的縣多得是,隨便找個縣,提交材料,由於縣都可以申請,達到貧窮縣的六倍工資或者三倍工資並不是多麼難的事情。


工作地點一定要納入考慮之中,雖然條例說的很清楚,是“所在地區城鎮”,但是如何證明所在地區城鎮這才是問題,這個應該有更細的條文出來。


另外什麼叫“突出貢獻”,什麼叫“國家急需”,這應該有一個具體的條文出來,且每年都需要更新一下,比如說國家急需,國家總不可能每年都急需一個行業。


博士研究生應該進行適當的規定,不能說非洲某個國家的博士也算博士了,細則應該加上“國家所承認的大學”,或者以列舉的方式,所謂的“國際知名高校”也是一樣,不能你說知名就知名了,哈佛,牛津,劍橋之類的,當然都沒話說,但是有些大學在美國排名七八十名的,算“國際知名高校”嗎?


尤其是要杜絕的是按照國外某些排名來搞什麼“國際知名高校”,舉個例子,QS排名,這個是大學常見的排名,馬來亞大學能夠排到70名,比哥本哈根大學都高,伊利諾伊大學排名75名,比蘇黎世大學還高,這都是QS上前一百名的高校,我個人反對按照國外的所謂大學排名來排,這個必須是教育部方面要出臺國際知名高校的認定,而且每年都要更新,話語權不能給丟了。


最後一個是關於親屬投靠的,親屬投靠,一個是夫妻關係,需要婚後且共同生活五年,直系親屬需要六十歲以上,且在境外無直系親屬,且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住至少九個月,說實話條件是比較嚴格的,遠比一般國家嚴格。


最後關於永居我希望的是能夠隔一段時間進行定期審查,比如說五年或者七年全面審查一次。


這個條例到底是松還是嚴,這是需要對比的,當然我們這個條例肯定比美加澳以及歐洲的國家嚴格,這個不用比了,美國本來就是移民國家,寬鬆是肯定的,歐洲現在不少國家也在走這條路,要比的話,就比日本,日本是比較保守的國家,也是儒家文化圈的。


1.在申請永居簽證的當時,所持有的在留簽證必須擁有長期在留期限

簡單來說,就是你在申請永居的時候,現有的簽證必須是3年在留期限的簽證類型。這是申請永居簽證的基本條件

2. 品行善良:在日本沒有違法犯罪的記錄,並且切實履行了納稅義務

3. 擁有獨立營生的資產和技能:有能夠安定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說有專業的工作技能以及穩定的收入來源

4. 符合日本基本的國家利益:申請人從事的職業和一些其他活動與行為,需要符合日本的經濟生活

5. 約10年以上的連續在留:這一點是申請日本永居簽證最難的一點。申請人必須持續在日本居留十年以上(即單次離開日本的時間不超過半年),並且滿足在10年在留期間中,有5年以上的就職工作經歷。


從永居資格的話,日本規定的比中國還泛泛一些,雖然時間比較長,但是財產限制不多,類似的在外交,社會,經濟,文化之類的,對日本有重大貢獻的,同樣也是拿到永居資格。


很奇怪的是,日本永居要求的年數比歸化,也就是入籍還要長一些,似乎是更加鼓勵入籍。


從條件來看,中國和日本差不多,都屬於很難拿到永居資格的國家。


還有一點請注意的是:永居資格和國籍是兩碼事,永居資格指的是這些外國人可以住到中國,不意味著這些外國人是你的同胞,他們不是,他們有自己的祖國。


所以不要搞混了。


最後,很多人可能以為這下白人黑人肯定一大批的跑到中國來了,我可以百分之百的肯定的是:絕對不會是白人黑人,而是海外已經獲得他國國籍的華人,必然會有大批的來申請。


04

網上的反彈情況


從條件來看,中國綠卡不好拿,但是為什麼在微博上出現那麼大的反彈聲音呢?這才是我們所重視的,有些人只是不停的在永居問題上一直左右糾結,這個糾結本身就是迴避問題的。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緒,是因為在中國,經常出現外國人的待遇甚至比中國人還高的情況,也就是說,所謂的“超國民待遇”在中國,雖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但是是實際存在的。


比如說所謂的老外代報案,比如說山東大學“學伴”事件,這是客觀存在的。不承認這個現象的存在,才是不負責任,但是也不應該因為有類似於“學伴”問題的存在,把鍋甩到了綠卡問題上,一碼事歸一碼事。


學伴問題為什麼會存在?其實上面我已經講過,這和所謂的大學評級是有很大關係的。


以QS大學排名為例,QS的大學排名的幾個指標是什麼?請看下列表格:


指標比重簡述學術互評40%衡量全球學者意見師生比20%衡量教學素質教職員引文量20%衡量研究實力僱主評價10%僱主對院校畢業生意見國際生比例5%衡量學生多元化程度國際教職員比例5%衡量教師多元化程度


大家看到最後兩項嗎?打黑體的。


對於學術方面,師生比,教職員引文量,僱主評價,這些東西不是大學本身能夠在短期內解決的,但是國際生,國際教職員比例,這是在短時間內就可以改變的。


所以不排除某些大學,因為要取得更好的QS排名,故意引入大量的外國學生,提高大學排名,當成自己的政績,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


這是其一。


其二是,所謂的國際生往往有比國內生更好的條件,這個條件一定要說清楚,如果是國際生自己出的錢,比如說國際生交了更多的學費,那我也無話可說,畢竟人家交的錢多,這些條件是人家拿錢買的,但是這個希望高校一定要講清楚。


另外,關於外國人的待遇,絕對不能高於本國公民,這是一條鐵律,


我希望的是,把現存的某些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和綠卡問題分開看,超國民待遇必須予以譴責,而綠卡的問題則是綠卡的問題,否則是永居問題沒解決,超國民待遇也沒有解決,成了純粹撒氣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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