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視角解讀噹噹網“搶公章”事件,俞李之爭結局如何?

網傳噹噹網創始人李某某於2020年4月26日手持董事會決議、率領大漢闖入噹噹網辦公室,強行收走了公司的各類印章,並以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噹噹網”)名義在公司張貼《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宣佈自己以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身份對當當網進行接管,並驅逐公司現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俞某。

李某某和俞某之間充滿戲劇張力的豪門內鬥早已成為公共事件,2020年4月26日的“奪權”只是這出戏的新高潮而已。有趣的是,這種豪門內鬥的戲碼在中國的家族企業並不罕見。本文試圖以本次事件為線索,嘗試分析家族企業控制權爭奪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以便為家族企業提供一個思考的角度。需要聲明的是,本文提及的所有事實均來源於網絡,可能與實際發生的情形並不一致,本文並不構成作者對本次事件中任何一方行為的法律意見或者評論。

一、未登記為股東的配偶一方是否有權以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其具有股東身份(持有共同財產的一半的股權),並行使股東權利?

關於噹噹網的股權結構,李某某在《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提到,李和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計持有公司91.71%的股權,“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原則”,李某某“目前實際持股45.855%”。

這裡面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即未登記為公司股東的配偶一方,是否有權以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其持有公司的股權,從而行使股東權利?

筆者認為,中國目前的法律很難支持該等主張。

2017年3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上述規定表明,夫妻一方若沒有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即使其配偶願意將相關股權過戶到其名下,其能否獲得公司股東身份,仍然需要取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受限於其他股東在中國《公司法》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在沒有登記為公司股東之前,未登記為股東的配偶並不當然地具有股東身份,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直接主張其持有公司股權,並行使股東權利。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4)民二終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中表達過類似的觀點,在該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二、拿到了公司印章就算是實現了公司接管嗎?

中國法律並沒有對公司接管進行定義,但顯而易見的是,對公司進行接管必然意味著對公司的業務經營等各個方面實施全方位的控制,遠不是把公司印章搶過來那麼簡單,例如,中國保監會在2018年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時,接管工作組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1)接管財產、信息系統、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聘請專業管理團隊履行管理職責;(3)決定公司的經營管理,保證公司業務正常運行,完善內控制度;以及(4)清查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等等。

為什麼在中國企業控制權的爭奪戰中會經常上演公司印章之爭的戲碼呢?一方面,公司印章確實非常重要,公司的日常經營離不開公司印章,另一方面,公司印章的重要性被不恰當地高估了。

根據國務院1999年10月31日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印章管理規定》”)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印章的管理如此謹慎,是因為公司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加蓋公司印章的法律文件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正如《印章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原有公司印章也可以隨時停止使用並更換新的印章。事實上,在實踐中,公司印章被更換或者遺失補辦的情形非常多,而且程序並不複雜。例如,在遺失補辦公章的情況下,通常而言,企業只需要拿著《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公章遺失的《情況說明》(加蓋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簽名)等文件到當地具有影響力的一家主流報刊上刊登公章遺失聲明後的三日內,就可以到當地公安部門去刻制新的印章,原有的印章因聲明作廢而不再有效。

所以,如果李某某隻是拿走了公司印章,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並沒有實施控制,他很有可能只是控制了一堆已經被作廢的橡皮圖章而已,並未成功接管公司。

三、應該如何召開臨時股東會並修改公司章程?

《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提到,公司於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開了臨時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依法設立董事會,由李某某,俞某等五人擔任董事,同時通過新的公司章程。

這裡面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需要遵守何種法律程序,以及如何修改公司章程。

首先,什麼情況下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其次,股東會會議由誰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再次,召開臨時股東會,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全體股東?《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當然,如果股東對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

最後,如果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如何獲得救濟?《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綜上所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但是會議的召集應該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來進行,且應該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來主持會議,除非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拒不履行職責進行召集或主持會議。如果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召開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受影響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但是,在噹噹網的這個案子裡,從目前網傳的信息來看,有可能《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所稱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並沒有形成,也就是說,有可能還不存在這樣一份有效的決議,因此,尚不涉及向法院申請撤銷的問題。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理解,該等規定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作出與此相反的規定的,該等章程條款應為無效。《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提及的本次臨時臨時股東會會議是否獲得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呢?按照李某某在《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的說法,“他目前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沒有達到三分之二的多數,因此,除非俞某本人在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否則本次臨時股東會可能並沒有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熊明 律 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