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涼山木裡通報“3·28”森林火災:11歲男孩點燃樹木引發,你怎麼看這件事?

Linfeel


必須交強教育;學校、家庭必須付起責來、10歲的孩子是限制民事權利人。


yes主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犯有故意殺人……放火……等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四川涼山火災肇事者田某某在自家屋後山處用打火機點燃松針燻松鼠而引發大火,給國家財產造成破壞,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應該予以打擊。

然而,火災肇事者田某某年方十一歲,從刑法上講,沒滿十四周歲可以免受刑罰,所以十一歲的田某某不會受到任何處理的,他的父母(監護人)或許會受到當地有關部門的批評或訓誡,並責成他們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我想大概結果也就是這樣了……


北方雪野一樵夫


一個11歲的孩子能也出如此大火,首先是讓人心寒,對國家林業帶來一定經濟損失和當地政府部門的負面影響,同時,1、通過這次3.2火災的防火工作要有真對性防火防盜知識普及教育。2、由於小孩還未到法定年齡也可以先放一下等到法定年齡負刑事責任。3、要追究其父母的監管不到位的是法律責任還經濟責任,這還有待遇法院起訴還是量刑等相關程序,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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