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投资者亏损责任归属问题

4月20日西得克萨斯轻质原油期货价格暴跌以负值收盘,中国银行的“原油宝”投资者不仅血本无归,还倒欠银行巨额资金。

造成如此多投资者亏损的理财商业银行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单单看中国银行官网关于“原油宝”的介绍,似乎中国银行仅仅作为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在官网上关于“原油宝”是这样写到风险的,“原油宝交易面临包括政策性风险、市场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国际市场原油实时变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价格涨跌波动引起的投资交易风险“。

基于官网已经提醒投资者要注意风险了,中国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原油宝”客户补充“穿仓”导致的亏损。

面对原油宝的追债,投资者最困惑的是,“为何没有提前移仓”避免损失?难道中国银行就没一任何责任吗?

笔者去查了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94055&itemId=915&generaltype=0)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94158)

这一条例对商业银行推销理财产品有详细的规定,第26条详细规范了理财公司的责任,“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这句话“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非常重要,如果消费者能证明理财专员没有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所做,就可证明自己是被误导,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去银行时,都会遇到一些理财销售员对某理财产品的推销。由于基层理财销售员有业绩的压力,所以在推销产品时,往往不会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做。而任何一个理财产品都有着非常复杂的设计,有些银行由于经验不足,准备的产品交易模型简陋,平常时刻还可应付,一旦遇到像4月20日这种极特殊的情况,就会出现大问题。作为普通消费者,很难对这些金融产品设计、交易模型又很充分的理解,一旦发生亏损、血本无归时,没有任何证据与代理机构打官司。因此,在理财销售员介绍时,要留存证据,比如理财产品的宣传单等,这样一旦血本无归时,至少可以少损失一部分,甚至可能理财公司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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