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慶的董事長身份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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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寫的第149篇趣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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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的董事長身份有效嗎?


李國慶搶公司“公章”案件是一則經典的《公司法》教學案例。

他拿到公章後做的第一件事是於4月26日發佈《公告》,宣佈自己當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而俞渝只保留董事身份,喪失決策權。


第二件事是於4月28日發佈《噹噹網人事調整公告》,宣佈對當當各部門人事進行調整,這些人能夠順利空降,接管噹噹的各項業務嗎?

我的看法是:

第一,搶到公章就能控制公司嗎?

不能。

公司是虛構的人,本身不會說話和表達思想,充當公司大腦控制公司的人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相當於人民代表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在股東會(股東大會)裡面的這群人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決定公司董事、監事管理層的任命和更替,決定公司財務預決算等最核心的事務。

在最高權力機構之下,有5種人能夠強力控制公司。

第一種人是控股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裡的這群人所持有的股權比例並不一樣,股權比重最大的叫做控股股東,出資額佔50%以上的一定是控股股東,而不足50%,但表決權足以對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也是控股股東。

第二種人是實際控制人。他並不在股東名冊,不是公司股東,但是通過投資關係,能夠在幕後實際控制公司的人。隱身的大BOSS。

第三種人叫董事長(執行董事)。他產生於股東會(股東大會)的任命,他率領的董事會(公司股東人數少的話,可以只有一名執行董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相當於政府。一般公司的控股股東會親自擔任董事長,忙不過來或者只想分紅利的大股東則會選擇讓別人當董事長,自己少操心。

第四種人是經理(公司法沒有總經理的提法)。他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內部管理等更加具體的執行工作。

第五種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的人,他不是一個獨立的職務,而是由大公司的董事長,小公司的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他的關鍵是要進行工商登記,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生意夥伴要合作就認準法定代表人。

在上述五種人裡面,李國慶自稱擔任了四個,分別是佔股比例達到53.87%的控股股東,被股東會決議任命為董事長,被董事會任命為總經理以及法定代表人。

這四個職稱合法的前提,是臨時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你拿到公章也等於拿到一堆玩具。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教授在接受羊城晚報採訪談李國慶“搶公章”時表示,假若4月24日的股東會選舉他當董事的決議有效,董事們又選舉他為董事長、聘任其為總經理的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的話,原則上蓋章行為就有效。

不能迷信公章,也不能迷信法定代表人,實踐中既要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還得看法定代表人、看公章。

李國慶的董事長身份有效嗎?


第二,李國慶的臨時股東會合法嗎?

合法的可能性不大。沒有證據顯示他獲得三分之二表決權贊成。

我們先看召集程序怎麼算合法?《公司法》第39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李國慶作為超過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但根據第41條,召開股東會會議,要麼李國慶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要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可以隨時提議隨時召開,要麼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這個全體股東包括俞渝。他繞不開俞渝,而俞渝也不可能任由他當選董事長。這點在其《公告》中已經體現。

再看看什麼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算合法?一般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但屬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什麼樣的決議屬於修改公司章程呢?有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修改此項,必須達到至少三分之二表決權。

李國慶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贊同嗎?從4月26日以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名義發佈的《公告》看,並沒有,因為裡面表示“李國慶先生和俞渝女士尚未離婚,噹噹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表決權不等於共同財產。《公司法》第103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裡“所持有每一股份”是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股份,而不包括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股份。

所以,表決權的歸屬以及大小,以登記在個人名下為準。

李國慶主張的自己與俞渝婚姻存續期間,家庭合計持股91.71%,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共有原則,李國慶目前實際持股45.855%,但夫妻存續期間取得股權的財產性權利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等同於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股權表決權可以在夫妻之間平均分配。

按《公司法》第32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李國慶僅能行使登記在其名下的27.51%股權的表決權。加上小股東也沒有達到三分之二的表決權。


李國慶的董事長身份有效嗎?


第三,國慶系干將能夠順利接管公司部門嗎?

不能。

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李國慶獲得公司合法管理權的前提下,任何任命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為無效。比如“聘請李靜出任集團副總裁”這一決定,《噹噹網人事調整公告》表示此前李靜跟隨李國慶參與創辦“早晚讀書”並擔任市場副總裁,說明李靜此前並非在噹噹任職。

如果集團副總裁相當於《公司法》所稱副經理,則應屬於董事會的決策職權,董事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而《噹噹網人事調整公告》簽發人為李國慶,沒有表明該調整經過董事會批准,只是個人行為。

第四,那麼,現在公司誰說了算?

從股權比例、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董事會決議三方面的效力來看,如果李國慶就任董事長的背後缺乏正當性、合法性,那麼掌管公司的還是俞渝。


李國慶的董事長身份有效嗎?


泓睿達法評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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