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年齡63歲九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二審改判,刑期比一審分別得到減輕處理

以下內容均轉自:煙語法萌

《財經》4月28日報道,河南9名農民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有了新進展。近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信陽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9名農民集體摘帽“惡勢力犯罪集團”。

此前的一審刑事判決中,9名農民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該案被視為“中國平均年齡最大的惡勢力犯罪集團”——9名農民平均年齡63歲,其中有兩名是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最長者是一名85歲的老漢。

信陽市中級法院近日對9人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案件沒有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且參加人員年齡較大,也沒有對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徵,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也不具備集團犯罪的組織特徵,不屬於集團犯罪。

二審改判後, 9人的刑期比一審分別得到減輕處理。

9名農民被指控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別獲刑,9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有尋釁滋事罪,其中,第一被告人除犯尋釁滋事罪外,還被判犯有故意傷害罪。

9名農民均是河南省光山縣十里鎮五里店村方樓組的農民,一審宣判時平均年齡63歲,最長者85歲,年齡最小的45歲。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李仕新、王申照,曾分別是當地村民小組長、會計,其他涉案人員多為村民代表。

  界面新聞獲取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13日,光山縣檢察院以“光檢涉黑刑訴(2019)1號”起訴書向光山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仕新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王申照、汪從文、汪潤富、王立業、陳克倫、王立樂、李昌文、王立仁犯尋釁滋事罪。光山縣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該案。

  光山縣檢察院指控,自2013年至2015年,上述9名被告人糾集在一起,受利益驅動,出於惡意組織本村村民群眾,以阻止建房施工為手段,多次向在其村民組地界內建房的群眾強行索要財物,共計尋釁滋事作案三起,索要財物15.3萬元及芙蓉王香菸16條。

  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親自參與並糾集汪從文等其他7名被告人,煽動本組村民多次阻止被害人徐玉堂、劉澤明、虞越建房施工,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因懾於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協繳納錢財,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

  光山縣檢察院指控稱,其中,李仕新、王申照是組織者,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汪從文是積極參與者,汪潤富等其餘6名被告人為一般參與人員,系從犯。

  除上述檢方指控的尋釁滋事犯罪外,李仕新還被指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劉正軍輕傷。

  光山縣檢察院認為,9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之相關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幅度內依法判處,被告人李仕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仕新的辯護律師餘超辯稱,本案存在土地權屬及使用權爭議,被告人對爭議土地主張權利有合法的民事請求權,被害人翻建房屋未經村民同意,侵犯了村民的相鄰權,村民們制止施工於法有據,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屬於正當維權;15.3萬元補償款是在合法民事請求權基礎上協商的結果,並非強拿硬要,所有15.3萬元補償款全部用於村民組正常開支,各被告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餘超認為,本案中李仕新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不符合惡勢力的特徵,不屬於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即便其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村民三次阻撓施工的行為,李仕新只參與了兩次,15.3萬元補償款也已全部退還被害人,行為人認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此外,餘超認為,指控李仕新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另一被檢方指控為首要分子的王申照,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要劉澤明的5萬元屬於超面積補償款,給煙是當事人自願的。其辯護律師辯稱,王申照參與的犯罪事實只有兩起,劉澤明支付的5萬元補償款是其自願就佔用方樓組村民土地補償給該村民組的,雙方簽訂《協議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本案只是普通的尋釁滋事行為,不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被告人王申照認罪、悔罪,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請求在五年以下從輕量刑。

  判決書顯示,汪從文等其餘7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不應定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汪從文的辯護律師認為,汪從文系一般參與者,應按從犯定罪量刑。而其餘6名被檢方指控為從犯的被告人,他們的辯護律師均辯稱其當事人有從輕情節,請求法院對各被告人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並宣告緩刑。

  經法院確認的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顯示,被告人李仕新系五里店村方樓組生產隊長,王申照系會計,其餘七人為村民代表或村裡年齡較大、較有威望的人。

  對於被告人李仕新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出的,本案存在土地權屬及使用權爭議,李仕新等屬於正當維權,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觀點。法院認為,李仕新等被告人以佔用本組土地為由,糾集村民採取現場阻撓施工、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行索要被害人徐玉堂、虞越、劉澤明等人財物,明顯超出民事維權限度,已構成尋釁滋事刑事犯罪。

  另外,被告人李仕新故意傷害案,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有罪證明體系,足以認定。

  關於本案是否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問題。法院審理後認為,李仕新等9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成員固定,受利益驅動,組織本村民組群眾,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以阻止建房施工為手段,尋釁滋事作案三起,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因懾於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協繳納錢財。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

  此外,法院在審理後還確認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汪從文屬於主犯,應當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汪潤富等6名被告人為一般參與人員,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王立業、王立仁系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根據他們犯罪的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依法適用緩刑。

  7月26日,經光山縣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被告人李仕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王申照等8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尋釁滋事罪。其中,王申照等六名被告人獲實刑,刑期一年六個月到五年六個月不等;77歲的王立業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85歲的王立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二審改判,認為案件沒有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且參加人員年齡較大,也沒有對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徵,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也不具備集團犯罪的組織特徵,不屬於集團犯罪。

辯護律師餘超在二審改判後對《財經》記者表示,該案實際上是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被拔高、湊數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讓好人蒙冤,並放縱真正的惡勢力犯罪,好在最終通過司法途徑予以糾正。

餘超告訴《財經》記者,爭議土地認定為國有用地,法院依據的證據是十里鎮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這是認定李仕新等人尋釁滋事的重要證據。但是李仕新等人對土地權屬提出爭議,認為案發源於歷史遺留的土地糾紛,村民組基於歷史原因提出主張,並非無事生非,在一審二審中曾申請審判機關調取爭議土地徵收、劃撥的歷史文件,但均未調到。

此外,在二審中還出現新的證據,即上訴中,十里鎮村鎮建設發展服務中心向上訴人家屬提供了3位建房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足以證明行政機關已確認3名建房戶是違法建房。另外,李仕新等人還曾通過信訪途徑反映建房戶違法建房。

“土地權屬到底歸誰,建房是否違法,是否侵佔村民組土地?這些基本事實沒有查清,不能認定村民構成犯罪。”餘超對《財經》記者說。

對一審法院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定性,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在二審中均提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護。

4月8日,信陽市中級法院最終做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仍認定案件所涉土地為國有建設用地。法院認為,李仕新、王申照等人實施了3起尋釁滋事犯罪,涉案人員以村幹部、村民代表為主,一般群眾參與助勢,目的是為獲取錢財,針對的對象是舊房翻建的特定個人,沒有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且參加人員年齡較大,也沒有對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徵,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也不具備集團犯罪的組織特徵,不屬於集團犯罪。

信陽市中級法院認定,李仕新構成故意傷害罪,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李仕新獲刑4年,王申照等人刑期從2年10個月至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不等。

以上綜合來自財經、界面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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