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之個人消費貸款(BBE)


財產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之個人消費貸款(BBE)/個人貸款(BBZ)

辦理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BBE)/個人貸款保證保險(BBZ)所需資料:投保單、投保人及擔保人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投保人半年流水賬單、抵押銀行卡、結婚證明或單身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銀行貸款所需的所有資料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為配合我國金融機構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進一步推動我國信用消費經濟的發展,特開辦本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適用於訂立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金融機構。訂立機動車輛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金融機構不適用本保險。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貸款的合同和以生產為目的貸款的合同的借款人和金融機構均不適用本保險。以信用方式發放“無用途”貸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金融機構不適用本保險。

第三條 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與金融機構訂立個人消費貸款合同,具有中國公民身份,年齡在週歲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 3 週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在當地城鎮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能正常工作,並有穩定收入、信用記錄良好的在職員工,均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有癲癇病、精神病史或已患癌症、尿毒症、肝硬化、艾滋病的個人及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均不能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上述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的總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投保人未能按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款項,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個月,投保人仍未能正常履行貸款合同約定的到期還款責任,保險人將代其償還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保險事故發生時到期未付利息和未償還貸款本金的三個月貸款利息(利率按原貸款合同的約定執行)之和。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發生上述第五條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所支付的仲裁費用或訴訟費用及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同一賠案中上述費用的賠償金額之和以投保人所欠款項的 30%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七條 因戰爭、軍事行動、恐怖事件、暴動、政府徵用、核爆炸、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洪水、颱風、地震等原因導致投保人不按期償還合同約定的所欠款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投保人不能正常履行貸款合同約定的到期還款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個人消費貸款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或被撤銷;

(二) 當事人採用欺詐、串通等惡意手段訂立的個人消費貸款合同;

(三) 被保險人違反《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中的有關規定未對投保人進行資信調查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貸款審批的;

(四) 投保人已患有上述第三條所列明的疾患中的某種疾病或攜帶病毒,或超過保險人限制的年齡而在投保單上未作如實告知的;

(五)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對原貸款合同及附件內容進行修改,而事先未徵得保險人書面同意的。

第九條 對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投保人不履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造成的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超過保險責任的逾期利息;

(二) 發生保險事故所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三) 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限,應與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一致,具體起期日和終止日以保險單上載明的日期為準。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清貸款,則保險期限結束。保險期限最長為五年。保險金額為投保人的貸款金額與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確定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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