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外國有些法律真的很奇葩:
在迪拜,法律禁止在公共場所接吻;
在新加坡,不能買賣口香糖;
在意大利的埃拉克萊亞沙灘上,不能堆沙;
在日本,開車將水濺到行人身上,需要支付65美元的罰款。
附錄2:
爺爺跟我講,他曾經一個人當著十多個混混的面,暴揍他們的頭目,混混們屁都沒有一個敢放。
後來我向我爸爸求證,老爸點上一根菸,說:“那次跟人約好團戰,我帶去十多個兄弟,對方只叫了一個人,就是你爺爺......”
附錄3:
“亂說髒話罵人”也是違法的行為。法律規定:“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哼,警告你們,千萬不要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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