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法中关于女性的一些有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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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如果分为两种人,那就是男人和女人。在现代的人们认识中古代女人是完全没地位的,整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长期活在“男尊女卑”的环境中。我近期整了一些古代律法中一些不为人熟知的对女性有利的方面,供大家闲读。

古代律法中关于女性的一些有利方面


一、名誉地位

1、政治荣誉方面。

古代朝廷不仅对各级官员加官进爵,也对他们的妻子或母亲授予荣誉称号,让她们高人一等,满足其虚荣心。朝廷官员的妻子会被称作“夫人”,而“诰命夫人”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诞生的。“诰命”就是皇帝的命令、皇帝文书的意思。所以“诰命夫人”的意思就是说这荣誉是皇帝亲自授予的,表示一种极高的荣誉。是一种“官职”,有身份编制,有俸禄,没有实权。

当上了诰命夫人之后,在家也得品行端正,相夫教子,这样也是一种令女性对于男性尊卑的一种推广和巩固,指明了女性在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被封赠的女性必须是名门正派出身的妻子,且必须遵行先母后妻的程序。

“诰命夫人”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有诰命夫人称号的女性犯法,首先得上报朝廷,在剥夺其称号之后,方可进入司法环节。“诰命夫人”称号,对朝廷来说,可以鞭策官员多做功绩;对被封赠人来说,是尊贵身份的体现,可光耀祖宗;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一种无上的光荣与无形的正能量。无疑是那个时代女性最为向往的目标了。

古代律法中关于女性的一些有利方面


2、家庭地位方面。

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治理社会和定位家庭伦理关系。在中国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历朝都把“孝治”作为立国之本。作为家庭的母亲,子女是必须像奉若神灵般的对待的。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詈,是辱骂,历代法律对于普通人的骂人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唯独明律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唐律本来不认为骂人行为是犯罪,却在《唐律·斗讼》中规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绞。”骂一句就判死刑,可见对不孝犯罪的惩办严厉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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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1、古代离婚虽然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但也有相应的规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与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恶疾、喜欢嚼舌头、偷东西这七种情况,丈夫才可以考虑离婚,官府才可以判离,即所谓“七出”。古代婚姻保护法,“三不休”律法。大多数人都认为,男子可以随意单方面的一纸休书休掉原配妻子,其实不然,有三种妻子是绝对不能休的。

第一种就是和男子一起吃过苦的妻子,不能因为后来富贵了就休掉人家。

第二种是陪男子一起守过孝的妻子,因为休掉守孝之妻是没脸见地下的爹娘的。

第三种是妻子娘家没人的,毕竟休了之后,让人家一个无依无靠的弱女子如何生活呢?

2、古代女方的陪嫁有个约定俗称的规矩,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唐代《唐律疏议》中就明文规定:新妇陪嫁归新妇自己所有,婆家众人无权干涉,只有新妇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如果新妇没有子嗣陪嫁要退还给娘家。也许正是因为古代这种对女人嫁妆的保护,才使得古代大户人家盛行厚陪嫁。

3、越早的时代,妇女的地位越高。秦朝曾规定,如果丈夫奸淫婢女等则妻子就可以认为丈夫没有遵守夫妻间的贞洁义务,可以将自己的丈夫杀死。丈夫家暴妻子,剃掉鬓角和胡子,以示羞辱(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古代律法中关于女性的一些有利方面


三、刑罚措施。

矜老恤幼是传统诉讼中的原则,即主张对老幼疾残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某些宽宥,甚至减免刑罚。女性作为幼弱之一,得到了特殊的保护。

1、刑事审讯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均规定,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女性犯人,在审讯过程中,禁止拷讯,其定罪的依据是“众证”,即三人以上的证言。明清时期的审讯条例进一步规定,对犯有奸盗、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亲自应诉,其他小事及牵连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护其名声。

2、囚禁制度

汉朝有讼系制度,对孕妇经审讯后应关押入狱的,在监狱中可免戴刑具。宋朝沿用了汉朝孕妇免戴刑具的制度,并对狱具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定。上狱具前,囚犯需要经监狱医生检查,以查明女性犯人是否孕妇。若是孕妇则可免戴刑具。对一般女犯,狱具的使用上也有区别,减少女性犯人所戴刑具。对囚犯的关押制度,宋朝沿袭唐朝的规定,对女性犯人单独关押,实行“囚徒贵贱,男女

异狱。”明朝对女性犯人的关押措施成为世界狱政史上的创举。规定女性犯人关押不带狱具。除了严重的犯罪收监外,其他轻微犯罪的女犯,交付丈夫等有服亲属和邻里保管。《大明律》“妇人犯罪条”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察。”减少国家监狱中犯人的数量,以加强对要犯的管理,同时也体现了对女性犯人的特殊照顾。

3、行刑制度

宋刑统中规定对孕妇和老幼残疾人不许决杖。“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即便是杂户妇女,妇女生子下狱,受事官吏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对某些女性犯罪,只处罚男夫。家法中对女性的有些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只处罚其丈夫。唐宋时期的法律还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共同犯罪,如果一家人共犯,虽由妇人尊长造意,仍处罚男夫。

4、株连制度

“株连九族”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非常残酷的处罚制度,男性一人犯罪要株连家。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汉朝恤刑制度开始受到重视。针对犯人适用刑罚时连坐无辜妇女的现象,汉平帝元始四年诏曰:“……,其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辅,它皆无得系。”禁止连坐无辜妇女。魏晋时期在相沿的过程中,对刑罚有所革新而规定: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之妇,仅受夫家株连。隋朝重大犯罪对于女性的连坐株连处死在隋朝彻底废除。自此以后,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本人处斩、绞刑,妻子等其他人则连坐处以流刑或没收为宫府奴婢,一般不连坐处死。宋刑统继承了唐律关于谋逆大罪妻子连坐处死的法律规定,对谋反者的妻子的刑罚律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运用中较少使用。

古代律法中关于女性的一些有利方面


四、社会生活

1、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2、官方的陪酒女,即所谓的官妓,更是女性里社会地位极低一族,成日要伺候官老爷们饮宴。对于官员们来说,有条高压线别碰:不许强行侵犯陪酒女,不信就看《唐律》。如果发生了这种事情,而且犯事者又是官员?好办!情节比较轻的,那就从宽,先狠打一百板子!如果情节严重?看有多重!倘若造成人身伤害疾病,那就收拾东西流放劳改吧!闹出人命?最好办!绞刑偿命!到了宋朝,强制陪酒女加班都犯法:如果在非官方规定时间里,开宴会召陪酒女加班陪酒,谁开的宴会,谁就要被打板子,连来参加宴会的官员,也得陪着挨打。八十大板起步价,上限不限。喝个花酒都给打成这样,何况干别的!

古代律法中关于女性的一些有利方面


3、在明朝的法律里,当众辱骂女性,那是绝对零容忍。特别是朱元璋的《大诰》里,更有凶残规定:言语调戏辱骂,最轻也要割舌头。那么咸猪手呢?更好办,朱元璋本人就曾过问一个案子,有无赖当街调戏女子,事后只被官府处以罚款了事,苦主一气跑去敲登闻鼓,气得朱元璋大怒,差点把审案官员都剁了,随后亲自判决:犯罪分子除了罚款,更直接砍手。由此确立明初原则:哪摸的?砍哪!当然随着后来明朝修订条律,这残忍办法也基本不搞了,但打板子刺字充军流放,基本都跑不了。对于现代社会犯这类事情的罪犯来说,没投胎到明朝,真心该庆幸。

5、清朝人陈炽的《庸庵笔记》里,就讲过一个找抽的暴露狂,这厮在公开场所当众小便,恰好有个女子经过,这厮非但不回避,反而狂性大发,竟哈哈大笑对着女子撒尿。羞的女子哭哭啼啼回家,竟立刻就上吊了!如此恶劣事件,该男子立刻被逮捕,经过一顿审判,以“死缓”的罪名报到了刑部。撒个尿就判死缓?可京城刑部官员看后更气,认定判的过轻,给定了个“勾引甚于手足”的罪名,也就是暴露狂比其他耍流氓行为还可恶。真直接拉上刑场砍头了。

6、明朝中后期,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达,纺织业干到世界最红火,各个工场开工不停,劳动权益就成了问题。

照着《阅世编》等当时明朝人笔记的说法,那时的江南地区,劳动权益纠纷极多,特别是纺织工场里,女员工们经常要加班,一旦加班过量,经常就要闹罢工。以苏州为例,女工们闹出过几次大规模的罢工,把官老爷都闹的头疼,吴民喜乱的说法,当时就不胫而走。后来经过苏州行会的协调,在苏松地区,工龄长和年龄大的女工,都有了最低假日标准。还定出了加班的最低补偿标准。每年随行情不同来调整,很多熟练女工的额外加班所得,顶三五个秀才一年的国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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