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擔保被坑50萬,該如何追償?


給人擔保被坑50萬,該如何追償?

張某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諮詢人馬某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後,張某未還款,馬某亦未履行保證義務。銀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馬某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向銀行借款,馬某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遂判決:

一、張某歸還銀行借款50萬元;

二、馬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銀行申請了強制執行,諮詢人馬某房產被拍賣歸還了全部借款。清償後馬某發現張某在本市有一套房產。那麼,債務人和擔保人都有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是應該先執行債務人的?諮詢人馬某履行擔保義務該如何實現追償權呢?

1. 債務人和擔保人都有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是應該先執行債務人的?

執行是否存在順序?根據《擔保法》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馬某為連帶責任保證。對於連帶責任保證的執行階段,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直接申請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常常會優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沒有強制的執行順序,原則上債權人可以選擇任意一方的財產進行執行,但如果債務人、擔保人都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被法院控制,通常會優先執行債務人財產以提高執行效率。如果執行階段債權人和擔保人均未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的線索,法院也未發現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要求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法院執行擔保人財產並無不妥。

給人擔保被坑50萬,該如何追償?

2. 馬某履行擔保義務後如何實現追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五十七條規定:“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七十二條規定:“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押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馬某履行擔保義務後,依法有權向債務人張某追償。

如何追償應視判決而定,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簡單說,如果判決書明確了追償權,馬某就不用另行提起訴訟了,馬某的追償權已經得到法院的審查和確定,馬某可以依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向債務人追償。如判決馬某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沒有明確追償權,馬某隻能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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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如果判決中沒有明確追償權,需要另行提起訴訟,馬某應先做訴前財產保全,查封凍結債務人的房產,收集證據再行追償權糾紛之訴。訴前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保障將來判決的執行,確保馬某追償權的有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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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婷律師

18900788228

高級管理合夥人 副主任 公司股權法律事務部主任,長沙市工商聯第二屆專家顧問成員、市律協第五屆民商事專委會、省律協法援專委會委員,畢業於西安政治學院律師專業,持有中級會計師、二級婚姻家庭諮詢師等相關證件。具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及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公司法務、民事侵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賠償、知識產權保護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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