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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交警认定过程详情描述

1、当事人情况

耿某某,男,汉族,家住淳化县石桥镇引安村。身份证号XXXXXX,无证,驾驶无号牌力帆普通二轮摩托

薛某,男,汉族,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育才路教育局院内,身份证XXXXX,持C1驾驶证,驾驶XXX小型小客车

2、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石九路,道路呈南北,柏油马路,路面好,阴雨天气路面潮湿,东侧边何念村水泥路,西侧通往北咀头村水泥路形成交叉十字路口,

2019年7月8号11点左右,我的父亲骑力帆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淳化县石九路何念路口处,与由东向西某某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我父亲受伤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事实有一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受伤诊断证明5、当事人询问笔录和证人言辞5、受损车辆等证据

我父没有戴头盔,没有驾驶证,摩托车无证,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薛某驾驶机动车上路,侵线行驶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给出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我父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以上是交警给出的事故认定书

备注:我父至今仍然无法说话,出事瞬间没有摄像头以及证人

根据事故认定书我们受害人有几点提起申诉

1、我们行驶在柏油马路主路上有优先权

2、路口有明显的道路限速标志10㎞,鉴定小车速度为20㎞为何不提?

3、小车左边视野广阔,不存在遮挡物说法,小车没有做到避让动作

4、摩托车行驶交警要求鉴定了行驶方向和车速【结果为车速无法鉴定】,为何小车行驶只鉴定车速,不鉴定小车行驶方向

以上四点是受害人根据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议疑问

事故发生后7天左右我和弟弟在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1、小车出来左转去往石桥镇走亲戚,当时石桥某地过事

2、开车人户籍是何念村人,何念村有某人在淳化县交警队工作

3、何念村也有人在咸阳市政府部门工作的

4、事故现场交警没有做任何警戒线之类的,也没有用白灰做位置留样图

5、当时现场有很多村民观看

6、本人怀疑7月8号都没有走报警流程

7、我们勘查现场车辆撞击情况,判断小车出路口没有避让,摩托车见状突然避让右拐不急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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