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税务局双方对异常凭证的异议处理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如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增值税事项”“消费税事项”的规定作相关处理。

2、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以外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先按上述“增值税事项”“消费税事项”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3、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纳税人与税务局双方对异常凭证的异议处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