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與稅務局雙方對異常憑證的異議處理

1、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被認定為異常憑證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如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於期滿後按照上述“增值稅事項”“消費稅事項”的規定作相關處理。

2、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A級以外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應先按上述“增值稅事項”“消費稅事項”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然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3、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納稅人與稅務局雙方對異常憑證的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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