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新律师:网购平台错将商品价格标低,是否担责?

张雅新律师:网购平台错将商品价格标低,是否担责?

今日看到一则新闻,三星官方商城上线了以旧换新活动后,网站上出现了Bug,导致在购买三星S10系列手机时,不用以旧换新也能直接优惠,发现错误后订单不予发货,订单支付金额原路退还;此事让我想起了年前本地一家金银珠宝商在参与京东搞的优惠活动时,因促销政策存在“漏洞”,造成其巨大损失的事故。三星就本次事件如何来解决尚不明确,一些消息也是网上传言!但是,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就现实中相关判例作为参考,以下案例的说理部分非常出色,所以予以引用,也希望对读者、对消费者和商家有益!

1、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剑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京03民终1348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世纪卓越公司系亚马逊网站的所有者。2014年10月29日,周剑在亚马逊网站下单购买了1台“ECOVACS科沃斯智能家用扫地机战斧CEN360”,单价94元,配送费5元,促销优惠55元,订单总计44元。付款方式为在线付款。世纪卓越公司回复邮件称:已经收到订单,确定了预计送达商品的时间,但有可能由于商品缺货等原因无法发货。同时也说明邮件仅确认收到订单,并不代表接受订单,只有发出发货确认的邮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

诉讼中,世纪卓越公司称将扫地机的价格标注为94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扫地机的真实售价。

2014年11月3日,亚马逊网站给周剑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称:因订单商品缺货而无法满足您对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已经付款,取消商品的款项将退至您的亚马逊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世纪卓越公司未发货,并已将相应货款退还了周剑。

2016年1月15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向周剑等20人开具了律师费发票,金额为60000元。诉讼中,双方认可ECOVACS科沃斯智能家用扫地机战斧CEN360在本次价格变动之前的售价为949元。

另查,消费者在亚马逊网站购物时,进入登录页面,输入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及密码,使用条件以链接按钮形式出现在登录按钮下方,消费者将选中商品放入购物车,填写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信息后继续进入检查订单页面,“检查订单”以加粗加大字体出现在页面最上端,下面普通字体载明“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亚马逊的隐私声明、使用条件”。“您点击提交订单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只有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方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确认,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该页面对产品型号、订购数量、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处理。随后消费者点击提交订单按钮,购买成功。在整个购买过程,使用条件和隐私声明均以普通字体的链接按钮形式出现在页面最下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在商品未从库房发出前取消商品或订单。

亚马逊网站中公布的“使用条件”载明:如果您在本网站访问或购物,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使用移动应用或软件,您便接受了以下使用条件;使用本网站服务即表明您同意使用条件,请仔细阅读这些使用条件。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缔结条款中约定:“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申请或要约。收到您的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价格”部分约定:对于由亚马逊销售的商品,直到您发出订单并经我们确认发货,我们才能确认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尽管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本网站上商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的商品目录里的一小部分商品可能偶尔会有定价错误;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确定价应高于我们的网站定价,我们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发货前联系您或咨询您的意见,或者取消您的订单并通知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第一,世纪卓越公司与周剑之间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第二,世纪卓越公司是否应向周剑赔偿损失。

关于焦点一: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网站展示商品对商品的描述非常具体和明确,对此种展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历来存在争议。如果确定展示属于要约则消费者下单为承诺,则自消费者下单时合同成立,如果确定展示属于要约邀请则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确认构成承诺,双方的合同自网站确认时合同成立。商事交易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对展示属于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存在合意或者网站已经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应尊重交易主体在交易时的合意。亚马逊网站在使用条件部分明确约定商品展示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为要约,只有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消费者同意该使用条件,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合议。所以,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在网站确认发货前合同并未成立。世纪卓越公司并未确认可以向周剑发货,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的此项规定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未成立、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但是作为网站经营者而言,其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付款。世纪卓越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一节,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世纪卓越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周剑丧失了以94元价格购买到扫地机的交易机会,世纪卓越公司应向周剑赔偿正常销售价格与94元之间的差价损失。周剑要求世纪卓越公司赔偿855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世纪卓越公

司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引发了本次诉讼,周剑为本次诉讼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故对周剑要求世纪卓越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周剑主张的快递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世纪卓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剑赔偿差价损失855元;二、世纪卓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剑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周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交易未能实现,世纪卓越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具体标准,二是世纪卓越公司应否承担消费者的律师费损失。

首先,在网络购物中,网购平台在某些时段以明显低于原价的价格,开展特价优惠、折扣、秒杀等促销活动较为常见,该行为亦是网购平台吸引消费者、提高知名度的常见营销手段。另一方面,囿于个人经验、年龄等条件,且消费者与网购平台对网购商品的信息掌握并不对等,消费者对经营信息难以辨识,无从知悉网站是否存在库存短缺、系统出错等情况。故在网站未有明显标示和提醒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周剑在看到网站中标价为94元的扫地机时并无法判断是该网站标价错误,还是网购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基于对网购的一般认知,其认为该价格为网站的实际销售价格亦具有合理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某一低价商品出现在网购平台,实难判断该情形系属经营者标价错误或是经营者开展的促销活动甚至是恶意促销,在交易未能顺利进行的情形下,若网购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需承担货款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尤其是在未提示库存量的情形下,将不利于虚假促销、恶意单方砍单行为的规制。故在不能判断所标价格系属错误标价还是促销标价情形下,周剑

基于对世纪卓越公司的合理信赖而下单购买商品,而世纪卓越公司未能对网购平台管理尽到自身责任,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一审判决由世纪卓越公司承担赔偿商品差价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选择,与其个人偏好及网购平台的信誉等因素息息相关。世纪卓越公司作为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大型网络销售平台,对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尽到自身的审查及管理规范责任,对网站上商品的发布、标价、订单、发货等均有经营管理的义务。网络购物中,网站通常采用提示剩余库存量、在超过库存量之后无法下单、限制单笔订单购买数量等系统设置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世纪卓越公司有且应有能力掌握所售商品的动态库存信息,但其未采取基本的技术措施对所售商品库存量进行提示并阻止消费者在缺货的情况下下单,导致订单量远超过库存量,产生大量诉讼并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亚马逊网站在“使用条件”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在周剑下单之后,亚马逊网站并未向其发出送货确认信息,故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周剑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系因世纪卓越公司取消订单行为引发的本次诉讼,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为周剑开具了律师费发票,该费用为实际损失。故无论是标价错误还是库存不足所导致的交易无法实现,均因世纪卓越公司原因造成,而世纪卓越公司对于所售商品信息、标价、库存量的审查及订单管理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或使得交易不经济之情形。故本院认为,考虑到网络购物确有区别于传统购物模式的自身特点,综合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原因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世纪卓越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及律师费损失,亦不失公允。

最后,网购是便捷消费的一种方式,各种优惠活动本身不仅能提高网购平台的知名度、认可度,从而使商家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亦可使消费者花更少的钱享受更好的商品。法律不会不当干涉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及具体销售行为,亦不会对网站的销售行为轻率作出否定评价,但亦需引导、规范市场行为,

防止以低价为噱头,通过虚假促销、单方砍单等方式,赚取流量、吸引消费者、促进二次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网购平台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起保障市场交易实现的责任。世纪卓越公司作为网购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其在经营过程中,亦应注意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另,合议庭注意到世纪卓越公司此前亦因标价错误,单方取消订单引起纠纷,故世纪卓越公司应对网站系统可能存在的标价问题予以重视并及时修复,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及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合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2. 朱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京0115民初7884号

裁判要旨:

1、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在承诺到达时成立。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商品展示页面是否构成要约。京东商城注册协议第6.2条载明:“销售方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方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交易关系。”从内容上看,该约定系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并未免除京东商城法定或约定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亦符合电商交易特点和习惯,属合法有效。商事交易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网页展示属于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存在合意或者网站已经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应尊重交易主体在交易时的合意。此外,对网页展示属于要约抑或要约邀请的判断,还应当以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考虑依据。一方面,网页展示系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若将网页展示认定为要约,则在订单数量超过商品库存数量的情况下,将导致经营者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若认定合同因消费者下单而成立,则消费者在经营者发货前取消订单的,亦构成违约。因此,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电商交易模式特点、合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以及交易实践考虑,将网页展示认定为要约邀请,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都是公平的。综上所述,涉案合同未成立。

2、京东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亦无需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对合同不成立存在过错为前提,其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即因缔约产生的费用和机会损失。根据查明事实,合同未成立的原因是京东公司以标错价格为由未发货,故合同未成立的过错在京东公司,京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朱笋应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朱笋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订立涉案合同发生了交易费用。考虑到京东公司对涉案诉讼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本院酌定由京东公司赔偿500元律师费。关于朱笋提出以涉案商品的进货价格与售价500元的差价作为赔偿依据的主张,本院认为,机会损失是当事人因订立涉案合同而放弃了与第三方的交易机会,导致在涉案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其与第三方交易时将要支出比原本选择与第三人交易更多的费用。朱笋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下单订购涉案商品时第三方的产品价格情况,也不能证明其现在从第三方购买产品时将会因第三方价格上涨而多支出价款。综上,朱笋未能举证证明其交易费用损失和机会损失,对其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

1、双方的网络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生效?结合三星商城的使用条款来看,其中有如下约定:“5、商品信息与价格,本网站提供的商品信息将尽可能做到准确,本网站将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但您应当了解并同意,三星网上商城的商品价格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商品成交价格须以本网站确认您提交的订单结算时的价格 为准。同时,尽管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本网站上商品价格的准确性,仍然可能出现部分商品定价错误的情形, 对于该等错误定价的商品,我们保留不予确认或取消相应订单的权利。6. 订单及配送说明,本网站上介绍商品信息和商品价格的行为并不构成要约。您在单击“提交订单”或类似选项后,订单将上传至本网站,您由此就所选购的商品向本网站提出了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本网站在收到您的订单后将进行确认,在确认并接受订单要约之后,您与本网站之间方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购销合同和/或服务合同。”那么,本次事故如果商城已经确认并接受订单那么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那么合同尚未成立!因信息有限无法判断相关事实,个人推测尚未成立的概率偏大。

2、是否应该赔偿消费者?我的观点是:如果存在黑客攻击,是否存在证据证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三星商城做到了应有的技术防范?是否存在过错等都需要查证。就目前来说,我认为消费者如果明知网站存在漏洞故意“占便宜”,而商城没有真实的认识到也没有能力认识到漏洞的存在,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或优惠价的价格出售,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交易显失公平,那么作为出售者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如果商城没有证据证实以上情况,作为知名的网络平台,而且应该有能力去防范和控制此类事件,而作为消费者个体,面对各个网络平台的打折促销、以旧换新等手段来销售商品,也很难清晰的判断到底网络是否被黑客攻击、也难以判断此种低价格是否是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对商城就存在信赖利益,对能得到低于其他平台的价格购置手机也是一种预期利益,而商城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故此,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商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让商城予以赔偿相关损失。

综合以上情况,本人希望商家以商誉为重,积极和平的解决类似问题,既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张雅新律师1367325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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