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北京昌平法院對虛假陳述當事人開出5萬元“罰單”

2020-05-06 18:30

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對一起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出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5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北京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據瞭解,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被告。楊某曾經向曾某借款50萬元,秦某作為曾某的擔保人,二人一同向楊某出具借條。因到期後未返還借款,楊某將二人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法院窮盡送達方式,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應訴。

昌平法院依據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判決曾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判決發出後,曾某、秦某卻主動“出現”,並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期間,秦某稱借條的簽名和手印並非其本人簽寫,並堅持要求就簽字和手印的真偽進行鑑定。

另外,曾某主張該筆款項已由案外人清償,並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因借條上簽名和手印的真偽,以及訴爭款項是否已清償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案件被髮回重審。

然而,當昌平法院開庭重審此案時,秦某態度卻又180度轉彎,明確表示不做鑑定,借條確是其本人簽署。同時,經審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償款項並非該案借款。

據此,該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內容相同的判決。2020年5月1日,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該案中,秦某虛假陳述,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訴訟環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上述法律規定,對秦某處以罰款5萬元。

據昌平法院介紹,這是北京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後矛盾等情形。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施行,有利於規範民事訴訟秩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公信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

通訊員 劉洋洋 牟文潔

文/王浩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