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殘忍!雲南大理一男子咬斷妻子手指、挖出眼珠!獲刑11年

近日,永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被告人楊某某獲刑十一年。

太殘忍!雲南大理一男子咬斷妻子手指、挖出眼珠!獲刑11年

永平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關係。2019年7月10日21時許,楊某某駕駛車輛接送李某某等人到永平縣杉陽鎮上草灘途中,楊某某與李某某發生口角並相互撕扯。撕扯中,楊某某將李某某的左手小指末節咬斷。後楊某某將車輛停靠在仁壽村至上草灘岔口處,楊某某與李某某等人下車後,楊某某對李某某實施毆打,並將李某某的右眼珠挖出丟在地上。


案發後,楊某某打電話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李某某被送往永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李某某的損傷為:外傷性右眼球完全離體、右眼上眼瞼裂傷、右眼上下瞼挫傷、左眼顳側視野缺損、左眼屈光不正、顏面部多處挫傷、顱內積氣及左手小指末端缺失、左手第3-4指骨遠端骨折。經司法鑑定,李某某的損傷構成人體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五級傷殘。楊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屬支付李某某醫療費5000元。2019年9月3日,楊某某與李某某經永平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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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重傷二級,造成五級傷殘,其行為已觸犯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行為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屬於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被告人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亦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2019年12月24日,永平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後,被告人楊某某以“本案證人證言不實,其具有自首情節並認罪悔罪,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二審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關於“本案證據不實”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不符,不予採信。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被告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2020年3月4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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