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1万8?

LOVE琪少


职场解惑人的观点是:被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媒体把焦点带偏了。其实这件事发生在2018年,是法院判定的完全按照劳动法,也符合常情。这是一个双方“互作”的结果。

先来看看事情的经过是什么?细节是什么?

在五一劳动节复工复产这个特殊时期来临之际,一项“员工拒绝加班,被判决赔偿公司1.8万”的判决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根据新闻报道,事情的起因是扬州某公司的两名员工,被要求加班完成紧急工作,否则公司将会违约。但是这两个人的劳动合同也正好快要到期了,于是两个人以续签合同为要挟条件,要求公司必须先签劳动合同,不然不加班。结果因为他们不加班,公司项目未能如期交付,公司违约赔偿了客户12万元。公司老板将两位员工告上法庭,两人被判处赔偿公司1.8万。

要注意的细节有以下几点,


1. 员工和公司的合同还没到期,不是很多人猜测的那样——公司强制合同到期的员工加班。

2. 员工被 告知了紧急任务,并且知道不加班将会使公司面临违约的后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 企业也清楚员工不愿意加班,而且不愿意继续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两个员工有蓄意让公司遭受损失的意向,所以公司的起诉也合情合理。大家普遍在质疑这个判决合理性的点在于,觉得法律没有帮助劳工这个弱势群体,反而让公司赢得这场官司。


到底这个判决合情合理吗?


毋庸置疑的是《劳动法》中强制加班是违法,但是协商加班是国家允许的。同时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力。谁对谁错?法院的判决要依靠更多的细节,比如这两人是否明确的告诉公司不加班?是否先应允公司然后再不加班来报复公司的不签合同?这些细节只有法院知道,我们不得而知。从损失12万赔1.2万来看,法院已经在照顾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了。


举个例子就如同瞎子是弱势群体,国家保护弱势群体不受伤害,这不是你伤害别人的理由。恶意危害他人道德也不会站在你身边。



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在这场加班与拒绝加班的较量中没有赢家


从判决书上看貌似企业赢了,实际上企业赔了12万违约金,因为违约还把自己的客户搭进去了,因为劳务纠纷把自己声誉打进去了,以后谁还来下单?谁又愿意来这家公司上班呢?这是一笔无法估价的损失。企业受这样的恶果,应得吗?在我看来,错在了很多方面。

第一,企业管理者目标定的太大了

不能正常完成的单子冒着违约的风险去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本身就是冒险行为。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按照自身的生产能力来接单,迟早会违约。

第二,人员管理不善

其实加班是几乎每一个公司都会遇到的事情,很多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接受加班的。这就需要给员工解释清楚,加班为了什么,对公司的有多重要,公司得到了什么,你的回报是什么?切记一定要给员工合理的回报,不然是违法的行为。

而在这件事中,我们只看到公司告诉员工紧急完成,否则公司将会违约赔款,没有考虑公司员工的想法,何况即将离职的员工。

企业做错了,员工做的就对吗?你觉得做的对吗?实际上员工也做错了。

第一,加班报酬不等于随便提条件

员工觉得公司让我加班完成紧急任务,那我就的以续签合同为条件,不然不加,这个不合理。

企业和员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你在企业紧急的时刻倒逼企业,企业无法接受,管理者更不敢开这样的先河。

第二,员工没有尽到自身义务

法律上允许不加班,但不能用不加班来报复企业。企业没有续签合,同企业有自己考虑,员工就用危害企业的出发点去拒绝加班,损人不利己。合情合理的拒绝是跟企业讲清楚不能加班的原因。


结论: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还被处罚让我们对于这个判罚质疑,同时我们也要认清楚,企业宁愿赔偿12万也不愿续签合同是因为企业的契约精神是建立在双方自由的前提下,以自身的权益去要挟他人,进而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是不可取,也不能成功,往往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不能自私的只为自身谋利益,只有兼顾他人,互利共赢才能走得更远。


猫眼鱼乐


基于目前的信息,暂且发表有限角度的思考🤔——

💡1、如果我是老板,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可以少上班,可以请假,可以休年假……但是前提是——本职工作有了妥善的安排或者方案,不要耽误客户的事!因为各种原因,员工可以拒绝加班,但同时请给出一个备用解决方案,给客户和公司有一条活路。

☀️2、虽然客户是衣食父母,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把一份信任交付给你和公司,公司也把一份信任交付给了你。

“朋友有信”,一个“信”字可贵。

假如有人是关键岗位的一位护士、医生,患者在ICU里正等救命,而你说你拒绝🙅加班,撂挑子走了……

那后果是什么,患者就死了!

所以,关键岗位,一定是招聘有“信”的人。招聘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3、题外话,加班不加班,其实不是重点,重点是好的工作习惯!能不能做好文件管理工作等等,使得非常方便工作交接和离手。

我曾经历过几家公司、换岗、升职等,所有的交接工作都清清爽爽,一目了然,方便下一位继任者上手与接手。因为这样,是最降低无效沟通、节省能效、提升效能,可以把时间接下来用在真正发挥价值的部分。

对于工作,最好是梳理到位,到位到——能够随时交接工作的地步,可以用甘特图日清事务,能把一年内所有工作都汇报和追踪清楚。

某种意义上,

交接 见 人品,交接 见 工作水平。

最后想说,

也许互相体谅,互相支持,

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能更好的发展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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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 生涯规划师

世界200强工作多年。

曾任省区经理、面试官。

目前深耕心理学与自动化领域。

分享一句话:“科学与艺术在高山相遇”。

愿君明媚明亮,鲜花怒马。




黄蓉莉香


开始以为公司猫腻,深度分析后发觉公司做得对。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由企业提出,员工确定。

《劳动法》第41条有这样的规定: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单位需要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商量,对方同意后可以加班。既然是商量,也就会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工会和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强制员工加班。员工对加班有拒绝权。如果出现企业强迫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出加班的要求,员工同意就可以加,员工不同意就不加。员工拥有自由决定权。在法律意义上,以员工为主做加班决定。

但是在实际的职场当中,大家都明白这是基本不能实现的。大多数情况是:企业提出加班,员工把反对和牢骚忍在心里,按企业的要求工作。或者员工主动加班工作——这已经是职场的惯例了。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以企业为主做加班决定。

下面几种特殊情况,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无权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使人民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如果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可以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个性员工以为劳动法赋予了自己拒绝加班的权利,无视领导安排而拒绝加班,撞上这几种情况,等于一头撞进高压线,等来的只能是严厉的处罚。

案例当中,企业因着急出货,如果不加班,将造成企业高额的违约金。从狭义上来说,可能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但是从广义上来说,依然可以归结到第四条的紧急任务当中。当然了,是否属于紧急情况是由法官在个人的认知范围内来判定。

在这个判决当中,法官需要判断两件事情:

一是公司这项工作是否紧张任务。这个判断是由法官自己来决定,不同的法官认知不一样,别人无权置疑。

二是员工是否故意“拒绝”加班,有意造成企业损失。这一结论需要证据来证明。

从案例来说,既然法官能做这样的结论,说明这两位员工,的确是无知者无畏,给了企业确切的证据。(比如:明目张胆说就是不加班怎么怎么的)所以,正是员工的简单、任性和无知,造成了今天的结果。职场是有规则的场合,突破规则,只能承受带来的后果。

从次事件当中,其实受损失最大的依然是企业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处理员工关系是需要艺术

本案当中,其实两位员工之所以拒绝加班,其目的说是“为了逼迫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才是问题的焦点。至少给我们带来了几个信息:

、员工合同马上到期,而企业并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合同。

企业不想与员工再续签合同,有可能是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的问题。比如工作达不到标准,或者工作态度得不到企业认可。而从员工对本次加班的态度上来说,员工本身不服从管理的倾向比较大。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尤其是涉及到企业的违约,员工哪怕再有牢骚,心中再不情愿,也会顾全大局而加班的。从两个人视公司利益于不顾,为个人利益威胁公司的情况来说,如此的胆大妄为,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愿意用这样的员工的。

、领导已告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但并没有做好相应的替代工作。

既然准备与员工终止合同,那么企业可能会有两个选择,一是取消本岗位,二是有替代人员。从本案信息来看,两者都不存在,也就是说,岗位很重要,但相关的替代人员没有到位。从这一点来看,是领导管理上的失误。

三、对于重要岗位需培养“备胎”。

对于如此重要的岗位,领导居然没有“备胎”,一旦员工不能上岗,就会影响整个公司的运作。这是公司管理的又一大失误。这次是因为员工头脑简单,无知无畏,亲手把把柄送到企业手里,如果员工是因病不能上班呢?如果员工是请假来不了呢?如果……企业这个违约金的锅又能甩给谁呢?

四、员工离职也要站好最后一班岗。

很多员工认为,马上要离职了,就可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了,反正我明天要走了,你能奈我何?这是认知上的错误。作为一名有职业素质的人来说,在企业一天,就遵守企业的规矩一天,认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情,塑造好自己的职业品牌。

五、员工恶意犯错不能姑息

如本例中员工恶意犯错,企业方如果不采取措施,会给其他员工做了错误的引导。而做为企业,必须杜绝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所以必须严加处理以儆效尤。

六、任何情况下员工要挟企业是不可取的。

说到这一点,不得不说,两个员工实在是简单蠢笨到了极点。既然公司不想与自己续签合同,说明公司对自己并不满意。这种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与领导沟通,看看与自己解约的原因是什么,看是否能够解决。如果问题是在公司,那没有办法。但如果问题是在自己身上,那么可以和领导沟通改进。而两位员工却采取了要挟的手段,如果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即便是与他们签了合同,那领导在随后也会找理由把他们开掉。哪位老板会愿意受到员工的要挟呢?

所以由此分析,本案例当中,企业之所以违约,最大的问题是企业的管理问题。而作为当事人的李某王某两位员工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在企业当中,关于加班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下面就谈一谈员工比较关心的几个加班话题:

拒绝加班要赔款,企业都来“抄作业”怎么办

很多人担心,企业随便以紧急任务为由要求员工加班怎么办?

首先,其实本案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案例。两位员工明知道自己不加班会引起什么样后果,仍然公然要挟企业,这才是被判决赔款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能这样做的员工毕竟是少数。公然与企业做对,并任由公司损失,这样的行为是我们不提倡的行为。

另外企业的紧急情况也是有标准的,不是企业随口一说就是紧急情况的,所以员工没有必要太过担心自己失去了基本权利。而且随着劳动法越来越完善,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管理也越来越透明,尤其是网络传播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我相信劳动者终将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关于加班的时长规定

国家对于加班的时间长短也是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的,不能超过这个加班时限: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天;

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得超过3小时/天,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所以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一般都会有特殊的原因,所以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而且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迥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我们来解读这几句话,包含几个意思:

1、平日晚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且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首先安排补休,如果不能补休,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双休日加班,应该补休还是发加班费,由企业来决定。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按不低于工资的300%发加班费。

打个比方,五一放假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是法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5月1日的加班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月薪是2100元,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按什么标准算呢?是按每天100元算吗?

不一定。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几种方式:

1、由企业和员工协商来确定。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出勤工资确定,不包括各种补贴。

3、按员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而一般企业在正常操作当中,一般是以员工所在岗位的底薪来确定加班工资。当然,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给了企业比较大的操作空间。

五一您加班没休息,那么您应该拿多少加班费您弄清了吗?

总结:对于本案,我们无须为两位员工叫屈,但是也不需风声鹤唳。国家对于加班有着明确的规定。做为员工,首先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对于企业的无理要求,作为员工拒绝的要有理、有据、有节,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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