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在多个单位工作吗?律师可以在多个单位工作吗?


劳动者可以在多个单位工作吗?律师可以在多个单位工作吗?

实务中,有不少劳动者从事多份工作,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吗?律师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本文结合案例作出分析。

【案例】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620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8日,吴某取得律师执业证,所属律所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2015年10月15日,吴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法务经理岗位。

2016年11月15日,公司以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

2016年11月23日,吴某在该通知下方签字,并注明对解除事实与依据不认同、不同意解除等内容。

吴某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工资。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在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有效还是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吴某身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吴某作为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专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故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吴某基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之前提,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工资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分析】

一、劳动者可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或事实要件。

双重劳动关系有三种情形:两个全日制劳动关系、两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一个全日制劳动关系和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1、两个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在,但有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两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一个全日制劳动关系和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在,但也有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两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一个全日制劳动关系和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并存,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时,第三十九条是否规制该种情形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如果未作特殊说明的应指全日制劳动关系,所以第三十九条不适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所以,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律师可以在多个单位工作吗?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是劳动关系实务中有不同认识,主流观点认为是劳动关系(本文讨论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按照第一点分析,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律师应该可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律师行业有特殊规定。

《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按此规定,专职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肯定不可以,那是否意味着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在另一个非律师事务所的用人单位工作?

也是不可以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专职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可以在专职执业的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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