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男友处被车撞算工伤吗?

记者同志:

我看到劳权信箱上期刊登的《端午节回老家过节受伤算不算工伤?》一文,很有感慨。那篇文章提到,职工上下班路途中,指的是到达第一目的地这段路程,如果在其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主责,可以算工伤。

而我,也恰巧碰到这样一件事。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住公司的集体宿舍。去年,在老乡兼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现在的男友。我和男友在一起了。

三个月前,我下班后,直接骑助动车去了男友住处。哪知,半途中,被一辆运输车撞倒,造成骨折和脑震荡。经过治疗,现在病情稳定了,警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也出来了,对方主责。我想申报工伤,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他们坚持认为,我的上下班路线是企业与集体宿舍,而不是男友住处。我看了你们的文章,我认为我符合“上下班途中”、“第一目的地”和“对方主责”这三大要素,我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希望你们能够及时给我指点。

曹芸

曹芸:

您好。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就你的叙述情况来看,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就是去男友住处的路上是不是你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这一合理路线。你的住所地很明显是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而且,你也具有较长时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到男友住处,系双方是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更主要的,是你无法证明你在男友住处所拥有的身份。换句话说,如果你男友的住处是你出于生产、生活所需合法租借的,且有居住事实,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热恋的人住在一起的事实,虽然我们不赞成这样的做法,但我们尊重事实。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对方主责的,才是认定工伤的要素,与男友的关系哪怕胜过夫妻,但毕竟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此,我们认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

当然,同样是基于上述规定的要素,你如果能在“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找到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你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到达的“第一目的地”——即男友住处,是基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我们也同样认为,工伤认定或许会做出有利于你的决断。

当然,工伤认定过程其本身就是对是否工伤的判断和决定,一切,还是以有关部门最后的决定为准。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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