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在事故中死亡,該怎麼賠償?

船員在事故中死亡,該怎麼賠償?


 據統計,海事侵權案件數量排名第一的是海上人身損害案件(約佔38%),主要涉及外國法的查明、法律適用和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等法律問題。

今天,小海獅邀請到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的韓葳萍律師,也是一名偉大的海嫂。和大家討論如果海員不幸在事故中死亡,該怎麼賠償的問題。

基本案情

5月21日,“港X888”在珠海高欄島附近海域沉沒,船上11人遇險,成功救起11人(其中輪機長李某武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家屬要求賠償。但船務公司以船隻失事原因未公佈為由拒絕。

6月9日,李某武家屬和船務公司第一次調解,家屬提出工傷、人身損害和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各項賠償計共210多萬元,而船務公司不認同家屬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目前雙方尚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海事調查結論是否直接決定船東賠償責任?

船員在事故中死亡,該怎麼賠償?


行政主管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由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製作,具有權威性和專業性,在法院審判過程中通常被作為重要證據採用。但是,司法審判具有自主性,當事人對調查結論有異議的時候,法院可以綜合司法鑑定、專家證人等其他證據,決定對事故認定書予以採信或者推翻。

所以,法院判定船東的侵權責任,並不一定以海事調查結論為前提或唯一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最高法對的覆函》的出臺,如果對海事調查結論有異議,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海事法院予以審查。

家屬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及具體賠償標準?

1、李某武在船務公司的安排下長期在船工作,雖然沒有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家屬仍然可以提交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該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因此,家屬可以按照《條例》規定主張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家屬是否可以在工傷保險待遇之外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海上人身傷亡事故往往存在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一直是備受爭議的問題。

比較二者可以發現,工傷保險賠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輕,但賠償範圍也較小;而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雖然受害人舉證責任較重,但賠償範圍較寬、標準較高。

若在勞動關係中以工傷保險排除侵權責任的適用,則會造成工傷職工所獲補償低於勞動/勞務關係中受害者所獲賠償的現象,對受害人或者家屬有所不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和金額之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侵權賠償作為補充救濟,如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如雙方協商不成,怎麼辦?

對於家屬來說,首先獲得一部分賠償保障正常生活是迫在眉睫並且合情合理的要求。

即使雙方就最終賠償金額暫時不能達成一致,站在以人為本的角度,單位也應該考慮先支付部分賠償。

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任何賠款,建議家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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