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克扣了员工工资?其实我要的是赔偿金

你以为克扣了员工工资?其实我要的是赔偿金

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罚款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50元。”

2016年5月,公司以其员工阿风迟到3次为由,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罚款50元的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阿风收到工资条后很不开心,随后就以公司克扣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0余元。

案件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余元、并返还2016年5月扣款50元。

你以为克扣了员工工资?其实我要的是赔偿金

【屠律说法】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罚款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50元。”公司因此对阿凤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50元的处罚。虽然工资条上将扣款5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

公司对阿风扣款50元无法律依据,阿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实际上多扣了员工50元工资,最终付出了4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是所扣工资的8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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