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偷稅本是義舉 用於要挾則是犯法-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編者按 依照法律納稅,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一項基本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這表明,法律是鼓勵人們檢舉偷稅、騙稅、虛開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但是,如果以檢舉相要挾,以達到不法目的,則違背了國家設立舉報制度的初衷,不僅不會受到法律保護,還會因觸犯法律而受到制裁,下面所述案例即是例證。

案件情況

2020年9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個判決顯示,雷某某自2013年3月起擔任武漢市A公司的人事總監,負責人力資源工作,掌握公司所有員工的工資發放及納稅申報信息。2018年6月,A公司因經營出現困難,將雷某某的工資由每月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對此表示不滿並自行離職。

此後,雷某某以掌握A公司偷稅漏稅的證據和職工社保繳納信息為由,向公司負責人鄭某要錢,聲稱不給錢就舉報。鄭某未答應,雷某某就向武漢市稅務部門舉報了兩次,A公司兩次接到稅務部門的稽查通知。雷某某警告,如果還不給錢就把鄭某公司所有的臺賬和社保臺賬交給稅務部門。無奈,A公司在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日期間,先後7次向雷某某匯款共計60萬元。之後,鄭某將對其敲詐勒索的雷某某告上法院。2019年3月20日,雷某某被抓。

2018年12月21日,武漢市稅務部門對A公司的被舉報涉稅事宜及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經審理於2019年5月20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A公司限期將依法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377112.53元進行補釦並解繳,同日對A公司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罰款188556.28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證人證言、銀行電子回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均證實,被告人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雷某某退賠犯罪所得60萬元,併發還被害單位武漢市A公司。

雷某某以其與公司存在勞動糾紛,沒有敲詐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雷某某以掌握公司偷稅漏稅為由,不給錢就向稅務部門舉報相威脅向公司索要錢財,公司被迫先後7次向其轉款60萬元,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形成鎖鏈,足以證實雷某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公司錢財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以舉報公司偷稅漏稅相威脅的方法,迫使A公司向其轉款60萬元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2020年9月3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筆者以稅務局為關鍵詞檢索涉及敲詐勒索罪的案例文書,發現僅在2020年9月就公開了4起案件,均為檢舉人“借偷稅舉報之名,行威脅勒索之實”的違法犯罪,最終的量刑結果都比較重,其中最輕的一起對當事人也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此類案例,對懷有不正當檢舉目的的人是重大警示,應當引以為戒。

為了規範涉稅檢舉秩序,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該辦法鼓勵實名檢舉人提供書面檢舉材料,並要求應當對其所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可以對實名檢舉人給予相應獎勵;檢舉人如果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聯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有關判決表明,檢舉制度是促進維護法律秩序的,如果檢舉行為超過了法定的邊界,就非但不受法律的保護,反而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維權要合法,檢舉不是非法佔有的工具。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作者系北京市銘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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