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公司為何如此“傲慢”?到底誰才是主人?

前幾天看到一篇著名歌手李榮浩在微博發文吐槽物業公司“傲慢”的文章,感慨良多。

現在的物業公司蠻橫無理、態度惡劣現象很多;服務差、收費高;甚至違規謀取私利,這都不說了,還對業主跟住戶呼來喝去,儼然一副傲慢的“管理者”姿態。

我相信大部分居住在小區的業主或住戶都感同身受。

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小區物業公司為何如此“傲慢”?到底誰才是主人?

第一:物業公司從何而來?職責是什麼?

物業公司的本質是服務機構,服務於一個小區的所有業主和住戶。它是一種聘用關係,按理說它是受僱於所有“支付物業費的人”。這裡不僅包括擁有物業產權的業主,還包括合法承租該物業的租客。

有的地方習慣性地把物業公司叫作“管理處”。這個細節很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容易讓人誤以為它是管理業主的機構。而事實上這個“管理”只是管理小區內部的安全、衛生、小區公共財產;協調各住戶之間的糾紛等等。類似於舊社會的“管家”。

小區物業公司為何如此“傲慢”?到底誰才是主人?

第二:權力得不到制約就會放縱,反客為主

既然是服務機構,那就有被服務的主體。既然是聘用關係,那就可以被解聘。

在中國有一個現象,服務於一個人的一般都做的很好很周到;服務於很多人的機構往往權力得不到制約,沒有危機感甚至有恃無恐,忘記了自己從何而來。

這個本質原因是中國人只有被管理的經驗,沒有被服務的經驗,一下子還沒緩過勁來。缺乏民主意識,更沒有民主自理的經驗。

筆者本人就有個切身的體會:

我在小區內部開個店,就是那種比較大的小區,內部也有一定客流量。由於某些店主違反了小區某些管理規定,例如店外擺攤等等。有個店主就為了息事寧人給物業交了“罰款”1000元。

後來物業就默認了這個行為。而且所有的店主都陸續繳納1000塊,都可以這樣幹。

這個就是典型了權力被放縱。小區規定本身是由所有業主簽字同意的,其目的是為了達成一個共識。為了方便大家。現在有人想違反這個共識,按理物業只有調解的權力,是誰給了它“罰款”的權力?又是誰給了它廢除這個規定的權力?

小區物業並不是執法機構,時間長了,業主忘了自己是“主人”,物業忘了自己是“管家”。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小區物業公司為何如此“傲慢”?到底誰才是主人?

第三:缺乏監管機構,更換物業公司難

《物業管理規定》相關條文規定,解聘和更換小區物業,必須通過召開業主大會形成決議。

而服務於業主大會的機構叫“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監管物業公司的權力,有協調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義務。它是為業主大會負責的,傳達並執行業主大會的意志。

但問題就在於,這個業委會工作是志願服務,沒有報酬,缺少經費,連開會都要湊時間,開展工作不易;小區業主人數眾多,是“一盤散沙”,難以組織並形成共同意志。甚至很多業主都不知道業委會存在的意義是什麼,表現出來猜疑、不支持甚至埋怨的人很多。可以想象,這種出力不討好的事情,還有誰願意去幹?

而物業公司是有明確目的的,是為了自己趨利避害。所以在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鬥爭當中,往往都是物業公司勝出。

沒有了業委會的監督,物業的權力進一步膨脹。業主難以組織形成業主大會作出決議,也就無法更換解聘物業公司。這樣物業公司豈不是有恃無恐?

這個組織物業大會投票是很困難的一件事。大部分業主覺得跟他沒關係的事,就高高掛起不聞不問。等到侵犯到他切身利益了,就去鬧。體現在缺乏民主意識和民主自理能力。

筆者就親身經歷這樣一件事:

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投票決議是否更換物業公司。有些業主缺乏基本的規則意識,在投票過程中異常衝動,跳著大喊:“我就是反對換物業公司!”

理智的業主反駁說:“反對的話,可以投反對票,而不是搶奪投票箱。”在非理性業主的意識裡,混淆了個人意志和集體意志,甚至欲以個人的意志取代集體的意志。

所以這樣的業主群體,是很難達成集體意志的。

而國內有的小區有成功自發組成業委會的案例,但是有發生了另一種情況。就是業委會代收物業費、代管維修基金等等。同樣的,這個新的機構權力又會得不到制約,不斷膨脹。

但是不給與業委會管理權,只給它監督權。那就是義務勞動,業委會成員也是由業主構成,他們會覺得跟他們個人利益無關,就沒人願意盡心盡力去做這個事情。

小區物業公司為何如此“傲慢”?到底誰才是主人?

綜上所述:

要提高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態度,讓他們擺正他們的位置,讓業主的權利得到保障。光靠法律是不夠的。提升業主的民主意識,民主自理能力。提高公德意識,不能鼠目寸光只顧眼前利益。權利是要制約的,不能放縱。在沒有發生問題之前,就要有這個意識,當家作主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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