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民法典之後,童話故事不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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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

童話森林裡住著許多快樂的小靈魂。

有一天,

一本法典從天而降,

打破了原有的寧靜。

公主&青蛙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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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變為不如實告知可撤銷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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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增設:三十日內可以向民政局撤銷離婚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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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增途徑:第一次起訴判決不離後,分居滿一年再起訴應當判離。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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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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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寬請求撤銷脅迫婚姻的起算時間: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受脅迫以後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從“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延長至“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更好地保護了受脅迫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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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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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範親子關係確認與否認訴訟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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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吸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部分內容來源:庭前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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