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10年後不認賬 惠農區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貸款10年後不認賬 惠農區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10年前貸款,10年後卻否認,引發訴訟後,石嘴山市惠農區法院查清事實,於近日確認借款合同有效,判決當事人還款。

2009年6月,被告王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向原告某信用社申請貸款5萬元,並約定了月息,被告李某為擔保人。借款到期後,被告王某未償還借款及利息。為此,原告某信用社訴至法院。法院立案後,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作出民事判決。2019年,王某發現自己的退休工資被凍結,遂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案件被髮回重審。被告王某以原告的借款合同不是本人簽字為由申請對信用社提交的借款證據進行鑑定。經鑑定,證實上述個人借款申請書上的指印不具備檢驗條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中王某的捺印是其本人。王某對鑑定意見書的結論及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不能證實貸款由其本人使用。擔保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中王某的捺印是其本人,貸款合同自簽訂後即生效,遂判決王某承擔還款義務,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通訊員 李娟)

來源:寧夏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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