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新冠肺炎患者为由可解除劳动关系?最高法说“不”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出台。《意见》对于仅以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说“不”。

《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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