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執行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提醒告誡函

各轉供電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部署,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906號)、《關於階段性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號)文件規定,現就各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各專業市場、物業服務企業、通信5G基站等轉供電單位在轉供電時的價格行為提醒如下:

一、嚴格執行電價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非直抄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錶的,轉供電單位要按照我省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向非直抄用戶收取電費。轉供電單位對上述峰谷分時電錶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於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採用“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我省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緩解企業經營壓力,2020年2月1日-6月30日,電力公司對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且不屬於高耗能行業的電力用戶(含非高耗能行業市場交易用戶)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計算。轉供電單位應同步將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2月1日-6月30日,轉供電單位按“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我省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單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的95%(即不得高於每千瓦時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於該標準收取的,應於3月31日前向用戶退還差價或抵扣後續電費。按其他方式收取電費的,按《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906號)規定執行。

二、規範轉供電單位收費行為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

2.鼓勵轉供電單位建設蓄能設施降低用電成本,其低谷電量電費不計入“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計算。轉供電單位應如實記錄相關時段電量、電價、電費等信息,接受監督。

3.“非直抄用戶”是指:相關電力設備由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非電網企業)管理,並代收電費繳至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無法做到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收費到戶的終端工商業用戶。“轉供電單位”是指: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是指: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髮票中的含稅單價(含稅單價=稅價合計金額÷用電數量)。

4.對於具備直接接入國網供電網絡條件的,各相關單位應支持並配合轉供電改直供電。

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各轉供電單位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嚴格執行電價政策和文件,對不符合電價政策的價格行為,要立即進行整改。

四、加強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聯合對轉供電環節加價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價格違法行為,將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者,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歡迎廣大非直抄用戶積極參與監督,對轉供電單位不合理加價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45、12315。

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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