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前言:
原告馮某伊、顧Q、顧某花、馮某娣、李某強、李M、方某2、方某1與被告溫某某、馮某芬、馮某芳、馮某美、馮某麗、馮某生、偶某某、馬H、馬某菲分家析產糾紛一案,虹口法院曾於2017年4月13日以(2016)滬0109民初XXXXX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一審判決。
溫某某不服,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於2018年9月27日以(2017)滬02民終X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9民初XXXXX號民事判決,發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重審。
案情:
原告馮某伊、顧Q、李M向虹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上海市秦關路XXX號房屋(以下簡稱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由原告馮某伊分得543,999.27元,原告顧Q、李M各分得475,999.36元。
事實與理由:溫某某、馮某壯系夫妻關係,兩人生育子女六人,即馮某伊、馮某娣、馮某芳、馮某美、馮某麗、馮某生。
係爭房屋為馮某壯承租的公房,原、被告均戶籍在冊。
2015年12月,係爭房屋被徵收,馮某生與徵收單位簽訂徵收協議,後經行政訴訟由法院判令更改協議,明確適用居住困難戶保障,三原告為被安置人員。
馮某壯於2016年12月去世。
原告認為,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應由被安置人員均分,馮某壯所得份額應作為其遺產由溫某某及其六個子女共同繼承分割。
原告顧某花向虹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由顧某花分得40萬元。
事實和理由:顧某花是係爭房屋的安置對象之一,應分得徵收款的七分之一。
原告馮某娣向虹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由馮某娣分得40萬元。
事實和理由:馮某娣沒有任何房產,也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戶籍在係爭房屋內,理應分得動遷款的八分之一,再繼承父親份額的七分之一。
原告李某強向虹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由李某強分得35萬元。
事實和理由:李某強是係爭房屋的安置對象之一,應分得徵收款的八分之一。
被告溫某某辯稱,動遷款中房屋補償與居困補償應歸居困人員平均分割,與房屋搬遷相關的簽約設備補貼應由溫某某與馮某壯兩人共同分割。
剩餘款項均應歸溫某某。
馮某壯的繼承份額由六子女及溫某某平分。
溫某某應分得徵收款902,854.93元。
被告馮某芬辯稱,動遷款中房屋補償與居困補償應歸居困人員平均分割,與房屋搬遷相關的簽約設備補貼由溫某某、馮某壯、馮某芬三人共同分割。
馮某芬要求分得632,998.70元。
被告馮某芳、馮某生辯稱,同意被告溫某某的意見。
馮某芳、馮某生要求依法繼承馮某壯的份額,未盡贍養義務的人不應繼承。
被告馮某美、馮某麗辯稱,同意原告馮某伊、顧Q、李M的分配意見。
馮某壯的繼承份額由繼承人均分。
被告偶某某、馬H、馬某菲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馮某伊、馮某娣、馮某芳、馮某美、馮某麗、馮某生均為馮某壯(於2016年12月去世)、溫某某夫婦的子女;顧Q系馮某伊的丈夫,顧某花系二人之女;李某強系馮某娣的丈夫,李M系二人之女;方某1系馮某美之子,方某2系方某1之女;馮某芬系馮某生之女;偶某某系馮某芳之女,馬H系偶某某的丈夫,馬某菲系二人之女。
係爭房屋為馮某壯承租的公房。
被徵收前,該房屋內有14人戶籍在冊,即馮某伊、顧Q、顧某花、馮某娣、李某強、李M、方某2、方某1、溫某某、馮某芬、偶某某、馬H、馬某菲、馮某壯,其中馮某壯、溫某某實際居住。
2015年12月,係爭房屋所在地區被納入徵收範圍。
2016年1月27日,馮某生與徵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徵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徵收協議)。
根據徵收協議,係爭房屋認定建築面積27.88平方米,未認定建築面積3.90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1,485,260.38元,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2,023,739.62元;該戶選擇貨幣補償;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包括搬遷費7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2,000元、不予認定建築面積一殘值補償104,367.90元、簽約面積獎27,880元、簽約比例獎12萬元、自購房補貼43萬元;結算單上另有簽約比例獎超比例遞增部分6萬元、按期搬遷獎2萬元、臨時安置費補貼9,000元、早籤早搬加獎9萬元、增發臨時安置費補貼11,100元、簽約搬遷計息獎53,008.23元。
徵收協議第六條為:“經認定,乙方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信息為馮某壯、溫某某、馮某伊、顧Q、顧某花、李某強、李M、馮某娣、方某1、方某2、馮某芬,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2,023,739.62元,計算公式如下:14,500.00×22×11-XXXXXXX.38。
2017年,溫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係爭房屋的徵收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駁回確認徵收協議無效的訴請,同時判令變更徵收協議的第六條為:“經認定,乙方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信息為馮某壯、溫某某、馮某伊、顧Q、李M、馮某芬,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428,739.62元,計算公式如下:14500.00×22×6-1,485,260.38。”經二審維持原判生效。
此後徵收單位出具結算單,確認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款中不符合居住困難保障補貼扣除1,595,000元,不符合居住困難保障補貼扣除利息19,272.92元。
【法院判決】
虹口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徵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案中,係爭房屋原徵收協議第六條的內容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所變更,現有馮某壯、溫某某、馮某伊、顧Q、李M、馮某芬六人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也被相應調整,故僅該六人可被認定為徵收安置對象,應由其分割徵收利益,其他當事人均無權主張。
因係爭房屋的承租人馮某壯及其配偶溫某某均年歲已高,是其他當事人的長輩,與房屋來源關係最為密切,又在此處長期實際居住生活,故對相關征收利益應適當照顧多分,與居住搬遷相關的獎勵補貼也應由其取得。
綜合考量係爭房屋的來源、各方對房屋的貢獻、各方居住狀況的因素等,虹口法院酌情確定馮某壯與溫某某每人應分得徵收補償款份額718,362元,馮某伊、顧Q、李M、馮某芬每人應分得徵收補償款份額35萬元。
馮某壯於徵收過程中去世,其所得徵收利益應由其繼承人即溫某某、馮某伊、馮某娣、馮某芳、馮某美、馮某麗、馮某生共同分割。
鑑於當事人一致要求對馮某壯在徵收補償款中的遺產份額在本案中一併處理,為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其徵收利益的繼承問題可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十三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某伊應分得徵收補償款452,623元;
二、原告顧Q、李M和被告馮某芬每人應分得徵收補償款350,000元;
三、原告馮某娣和被告馮某芳、馮某美、馮某麗、馮某生每人應分得徵收補償款102,623元;
四、被告溫某某應分得徵收補償款820,985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公 眾號,頭 條號:“舊改徵收律師”首席顧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雷敬祺律師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兩大法律問題。
(1)“大蛋糕”無異議是房屋徵收補償利益分割處理的前提。如果對協議有異議,應先通過行政訴訟處理。上海高院觀點:此類糾紛系對徵收補償協議不服,不屬於徵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宜先行解決徵收補償協議效力問題,應為行政協議案件,在行政訴訟中予以解決。在先行解決徵收補償協議效力的情況下,再處理內部分割問題。本案中,行政訴訟判決變更了部分協議內容,因此,本案第一次一審的所依據的事實發生變化,導致被髮回重審。
(2)權利人在協議簽訂後死亡,其遺產份額可以在共有糾紛案件中一併處理。上海高院觀點:為儘可能減少當事人訴累、一次性解決糾紛,應按照2011年《動迀新政後動遷安置補償款分割糾紛研討會綜述》第三條的意見執行,遺產繼承問題原則上應一併處理。但是,如果死亡的被安置人除安置補償利益外還有其他遺產,其繼承人要求與其他遺產一併處理的,或一併處理涉及案件情況複雜、程序環節眾多等情況,可在在安置補償分割案件中只明確涉及房屋徵收補償利益的遺產範圍。繼承人之間的繼承問題另案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