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行受託拍賣自然人個人收藏的普洱茶和茅臺酒免增值稅嗎?

拍賣行受託拍賣自然人個人收藏的普洱茶和茅臺酒免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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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自然人個人的投資渠道很多,如房產、股票、股權、基金、古董、貴金屬、保險、理財產品、信託、民間借貸等等(見微信號轉載文章《十八個投資種類,個人需要繳什麼稅?》,哪一種投資適合你又頗具有投資價值還免增值稅呢?

4月27日(發文日期23日),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其中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拍賣行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備查: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託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文物藝術品,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傢俱、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看到這裡,您是不是開始按圖索驥晾曬寶貝了?且聽分解。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發票開具問題的解讀

為解決文物藝術品拍賣中發票開具的特殊問題,公告明確,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公告同時明確了文物藝術品的範圍,具體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傢俱、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二、“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11月19日

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三、” 什麼是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佈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佈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因此,只有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四、文物藝術品屬於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公告明確拍賣“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公告同時明確了文物藝術品的範圍,具體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傢俱、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拍賣行受託拍賣物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閩國稅函[2008]140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及總局電話答覆意見,拍賣行接受個人委託拍賣物品,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個人”委託拍賣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包括:古玩字畫、舊珠寶玉石),不徵收增值稅;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個體經營者”委託拍賣的,應徵收增值稅。

《關於拍賣行拍賣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皖國稅函〔2003〕44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規定,並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答覆,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屬於代銷貨物行為;對拍賣行受託拍賣的應稅貨物,不論是通過拍賣行結算貨款,還是由受託方與購買方直接結算貨款,均應按稅法規定徵收增值稅。

五、拍賣行受託拍賣自然人個人收藏的普洱茶和茅臺酒免增值稅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想起去年與友人們聊天討論過的一個有趣的問題:

某自然人個人委託拍賣行拍賣巨量茶葉,能按“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嗎?

當時想當然地認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了本次明確的文物藝術品(如戴過的珠寶首飾,掛過的畫等),其他如使用過的舊電器、舊傢俱、舊服裝、二手車等免徵增值稅地物品應該是個人日常生活用品。這位委託人是茶商嗎?否則被自然人個人使用過的茶是怎樣的一種茶呢?這種茶還能喝嗎?

如果不屬於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也是專門用於收藏的,可否免徵增值稅呢?

抱歉啊,雖然普洱茶和茅臺酒都具有一定的收藏價值,但9號公告明確的文物藝術品的範圍中沒有這兩種物品(具體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傢俱、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因此收藏的普洱茶和茅臺酒不能作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下面用陝西省和甘肅省的兩個問答來幫助理解"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問題:

1.陝西省稅務局:如何解讀"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增值稅

回覆日期:2019-12-04

問:"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增值稅,這句話怎麼解讀?比如: 個人購買一件名人書法字畫,暫且我們理解為,他把字畫放在家裡用於裝飾,五年後市場價格上升,他把這幅字畫以當初購買價格的3倍出售。此種情況屬於:“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嗎?(實際上,他購買字畫是用來收藏的)。目前拍賣行業所拍賣的物品,大多數都是個人用於收藏,事後再出售。尤其國內富豪等大佬們手中不乏貴重物品。甚至一件物品就上千萬。如果套用上述規定肯定不合適。我認為國家應該對: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進行定義、解讀。

答:陝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因此,“物品”並未對書畫等做區分,上述行為,如果滿足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即可適用上述免稅政策.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覆僅供參考,若您對此有疑問,請聯繫12366熱線或聯繫您的主管稅務機關諮詢。

2.甘肅省稅務局關於重申個人使用過物品免稅等有關增值稅政策答覆意見的通知

甘肅省稅務局

全文有效

2019-11-19

近期接各地反映、12366納稅服務熱線轉辦,甚至是納稅人來電諮詢,現就相對集中且前期已經予以明確回覆的增值稅政策問題重申如下:

一、關於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免稅的問題

2017年12月月28日,省局貨物勞務稅處就12366納稅服務中心《關於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如何適用現行增值稅政策的問題》,提出如下答覆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五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解釋,即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以上所述免徵增值稅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應用的東西,即屬於生活資料,而生產資料不包括在內。鑑於挖掘機屬於生產資料,因此其他個人銷售挖掘機應一律徵收增值稅。

同時,對我省稅務機關辦理該免稅業務提供的資料明確為:其他個人在辦理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事項時,只需要書面申明“該物品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即可辦理免稅代開發票等涉稅事宜。

陝西、甘肅兩則答覆轉自《稅在路上》

圖片摘自《圖書一分為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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