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受托拍卖自然人个人收藏的普洱茶和茅台酒免增值税吗?

拍卖行受托拍卖自然人个人收藏的普洱茶和茅台酒免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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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自然人个人的投资渠道很多,如房产、股票、股权、基金、古董、贵金属、保险、理财产品、信托、民间借贷等等(见微信号转载文章《十八个投资种类,个人需要缴什么税?》,哪一种投资适合你又颇具有投资价值还免增值税呢?

4月27日(发文日期23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其中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开始按图索骥晾晒宝贝了?且听分解。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的解读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二、“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 什么是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因此,只有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文物艺术品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公告明确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140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总局电话答复意见,拍卖行接受个人委托拍卖物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个人”委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古玩字画、旧珠宝玉石),不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委托拍卖的,应征收增值税。

《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44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自然人个人收藏的普洱茶和茅台酒免增值税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想起去年与友人们聊天讨论过的一个有趣的问题:

某自然人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巨量茶叶,能按“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吗?

当时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了本次明确的文物艺术品(如戴过的珠宝首饰,挂过的画等),其他如使用过的旧电器、旧家具、旧服装、二手车等免征增值税地物品应该是个人日常生活用品。这位委托人是茶商吗?否则被自然人个人使用过的茶是怎样的一种茶呢?这种茶还能喝吗?

如果不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是专门用于收藏的,可否免征增值税呢?

抱歉啊,虽然普洱茶和茅台酒都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但9号公告明确的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中没有这两种物品(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因此收藏的普洱茶和茅台酒不能作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下面用陕西省和甘肃省的两个问答来帮助理解"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1.陕西省税务局:如何解读"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回复日期:2019-12-04

问:"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这句话怎么解读?比如: 个人购买一件名人书法字画,暂且我们理解为,他把字画放在家里用于装饰,五年后市场价格上升,他把这幅字画以当初购买价格的3倍出售。此种情况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吗?(实际上,他购买字画是用来收藏的)。目前拍卖行业所拍卖的物品,大多数都是个人用于收藏,事后再出售。尤其国内富豪等大佬们手中不乏贵重物品。甚至一件物品就上千万。如果套用上述规定肯定不合适。我认为国家应该对: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定义、解读。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物品”并未对书画等做区分,上述行为,如果满足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1-19

近期接各地反映、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甚至是纳税人来电咨询,现就相对集中且前期已经予以明确回复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问题

2017年12月月28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就12366纳税服务中心《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如何适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即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以上所述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同时,对我省税务机关办理该免税业务提供的资料明确为:其他个人在办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项时,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

陕西、甘肃两则答复转自《税在路上》

图片摘自《图书一分为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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