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冀自然資規【2020】3號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建立設施農業用地保障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全面改進和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範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大棚、溫室,以及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棚間道路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直接為作物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秸稈處理、農機具庫棚和有機肥處理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養殖中畜禽圈舍、養殖池(車間)、擠奶廳、進排水渠道、綠化隔離帶、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區內道路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糞汙處置、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洗消轉運、繁育、青貯窖、飼料庫、管理用房,以及水產養殖用水和尾水處理等設施用地。

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經營性糧食存儲和加工、秸稈處理、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科研、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化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必須

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於作物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1000畝以內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建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面積的0.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5畝;超過1000畝的,配建輔助設施用地按生產種植面積每1000畝增加5畝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過15畝。為生產服務配建的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許保留的看護房可以繼續使用,但翻建改建須按此標準執行。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於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為支持生豬生產和奶業振興,生豬和奶牛養殖不受15畝上限規定;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嚴格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要求

(一)明確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範圍。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作層,但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其中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規模化生豬和奶牛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5%,但最多不超過30畝;其他畜禽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0%,最多不超過20畝;水產養殖設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二)強化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鄉鎮政府要組織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並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求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應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破壞耕作層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評估論證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項目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同意使用後方可備案用地;未經同意的,用地不得備案,項目不得動工建設。永久基本農田應在縣域範圍內、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確保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質量不降、佈局穩定、集中連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使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負責,並及時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開展全覆蓋核查,省自然資源廳將不定期開展抽查。

四、規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程序

(一)引導科學選址。由鄉鎮政府組織村組代表、經營者,在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指導下,在嚴格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範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農業生產計劃,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範圍。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儘量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低效閒置土地,確實需要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通過耕作層剝離、架空或其他保護工程技術措施,保護耕作層土壤。

(二)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業用地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後,經營者須擬定設施農業建設方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政府、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營者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省級統一制式的土地流轉合同。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出其承包經營權流轉剩餘年限。用地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名稱、用地位置,設施類型和用途、種植(養殖)面積(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土地使用年限、費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三)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經營者將用地協議、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及項目用地邊界、輔助設施、破壞耕作層、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等地塊拐點電子座標向鄉鎮政府備案。對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有關規定、用地協議備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符合規定和要求的,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相關用地拐點座標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糾正。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重新匯交有關備案信息。

國有農(牧、林)場的設施農業用地由國有農(牧、林)場指導經營者做好項目選址,與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在完成用地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四)做好政策銜接。本意見實施前已備案的在建和已建設施農業項目按原備案內容建設和管理,需擴大用地規模或到期後需繼續使用的,應按本意見重新進行備案。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積極主動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服務保障。各地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人力、技術、信息、“大數據”等優勢,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選址、信息上圖入庫等方面主動提供服務。鄉鎮政府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及信息匯交等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科學引導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及日常變更工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設施農業佈局選址、用地標準的指導,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審查和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工作。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和業務指導。

(二)嚴格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共同責任。經營者須按約定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於非農建設,嚴禁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監督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對設施農業項目定期開展巡查,掌握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並定期向鄉鎮政府報告,督促經營者做好土地復墾。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使用的跟蹤監管,做好農業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風貌管控,對設施農業用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制止、早報告,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者做好土地復墾和交還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設施農業用地全過程進行監管,對土地復墾進行管理和驗收。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全面掌握本區域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和發展趨勢,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為確保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各地應公開監督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三)嚴肅查處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對不按規定使用土地的,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的,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類型用於其他經營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發現對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河北省農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冀國土資規〔2017〕1號)同時廢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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