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元偉:實為轉包合同的認定——工程被轉包,如何來認定?(三)

楊元偉:實為轉包合同的認定——工程被轉包,如何來認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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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類型13個案例告訴你如何認定工程轉包合同(系列三)

類型五、 公司將工程交由分公司施工,是否構成轉包?

8. 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將工程交由其分公司完成,屬內部分工,不屬於工程轉包。

8.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晉商終字第3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壽陽縣A汙水處理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審法院認為,B安裝公司與A汙水處理廠於2007年10月14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B安裝公司為汙水廠施工壽陽縣城汙水處理與回用工程設備工藝安裝工程事實清楚,汙水廠作為該項目的權利義務承受者,應當承擔償付工程款的義務。B安裝公司在與A汙水處理廠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將該施工項目交由其下屬第一分公司具體實施,是作為企業內部管理的一種具體分工,不存在非法轉包問題。判決:一、A汙水處理廠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B安裝公司工程款1907377.25元。並從200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二、駁回B安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A汙水處理廠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B安裝公司將工程交給下屬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完全由下屬公司出具手續,違背了合同主體的唯一性。

被上訴人B安裝公司答辯稱,被上訴人不存在非法轉包的問題。

二審爭議焦點:結算表是否合法有效?

二審裁判要點:本案訴爭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為有效合同。B安裝公司將合同交由其第一分公司完成,屬內部分工,不存在轉包問題。結算資料由第一分公司提供,但其法律後果由B安裝公司承擔,不影響結算表的效力。結算資料中出現監理工程師簽字不一是事實,但是所有資料,監理公司及上訴人A汙水處理廠、被上訴人B安裝公司及第一分公司均有簽章,且該結算經過上訴人一年的審核,上訴人最終在結算書上的簽字理應視為其對結算表的認可。原審法院認定結算表真實有效是正確的,根據結算表判決給付工程款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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