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元偉:實為轉包合同的認定——工程被轉包,如何來認定?(六)

楊元偉:實為轉包合同的認定——工程被轉包,如何來認定?(六)

9大類型13個案例告訴你如何認定工程轉包合同(系列六)

類型九、 不構成違法轉包的情形

13.發包人對承包人承包範圍內部分工程由有資質的第三人施工明知,且在第三人向其申報工程款時,並未提出異議,故第三人施工不構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承擔非法轉包的違約責任,不予支持。

13.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終字第14號“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春信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於長建公司對16#樓是否是非法轉包,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本案中長建公司承建南湖學府經典項目的一期1#樓、2#樓、3#樓和二期二標段11#樓、12#樓、13#樓、18#地下室及二期三標段14#樓、15#樓、16#樓及16#人防工程。其中的16#樓由吉源公司實際承建,除16#樓之外,上述工程均由長建公司自行組織施工力量,完成合同義務,故長建公司的行為並不構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轉包行為。2007年12月19日的《工程款撥付申請會簽單》載明,吉源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主張16#樓工程款,監理單位於2008年1月11日簽字蓋章認可,信誠公司工程部的遲浩田在建設單位一欄簽字,認可工程量屬實。通過上述行為可以認定,信誠公司對吉源公司負責16#樓的施工是明知的,且在吉源公司申報工程款時,信誠公司及監理單位並未提出異議,吉源公司是具有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所以吉源公司負責16#樓施工的行為,並未構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信誠公司主張長建公司承擔非法轉包的違約責任,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收繳長建公司的非法所得,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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