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戀愛分手能否主張“青春損失費”?


律師解析:戀愛分手能否主張“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是指戀愛、婚姻等關係解除後,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我國法律中沒有相關規定,那麼在實務中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裁判規則

一、 給付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違背社會道德,應認定無效——古標深與吳輝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後簽訂協議書,對同居關係期間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和處分達成一致意見,該協議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有約束力;協議中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約定內容,是以金錢方式彌補同居期間女方的青春時光,與社會道德相違背,不利於建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和價值體系,應當認定該約定內容無效,法院對青春損失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號:(2015)深中法民終字第8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給付青春損失費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張某某、胡某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屬於同居關係。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酌情返還彩禮;但一方主張給付身心健康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並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案號:(2016)黔2328民初936號

審理法院: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三、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於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邢瑞麗與吳佳鵬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案

案例要旨: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撫養共同所生子女的費用及子女看病所負的債務,雙方應當各自承擔一半為宜;一方要求對方給付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3)周民再字第4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法院


四、青春損失費於法無據,一方又無有利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給付青春損失費的主張不予支持——曹某某與棟某某同居關係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按民間習俗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多年,但因並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應認定為同居關係。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要求對方給付青春損失費及家庭破裂費,但無有利證據證實,且於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6)雲3123民初535號

審理法院:雲南省盈江縣人民法院


專家觀點

因同居關係而索賠青春損失費案件的處理

“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但近年來,隨著人們越來越求助於法律來解決糾紛,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不得不對“青春損失費”這一併不規範的問題給予規範地解決。

有人認為,在“非正常戀愛關係”中,如果一方故意地違背善良風俗,背離正常的戀愛倫理,如事先隱瞞重大事實、以玩弄為目的進行所謂戀愛關係等,都必將給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影響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當的精神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非正常戀愛關係”中,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人予以制裁,追究其對受害人的侵權責任,要求其對受害人精神損失予以賠償,應當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即一方應當給付另一方“青春損失賠償費”。有判決支持“青春損失費”的。

但多數認為,“青春損失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如55歲的張可(化名)是一名退休人員。2001年,喪偶的老張與比自己小19歲的李麗(化名)相戀並開始同居。2003年7月,兩人感情出現裂痕,老張提出二人分手。李麗覺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給了老張兩年,越想越覺得自己划不來的李麗不甘心,於是向當地法院起訴老張,要求償還“借款”10萬元。李麗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張於2001年10月簽下的借據,上面寫著:“借到李麗人民幣10萬元,此款定於2002年12月底還,不計利息。”上有老張的親筆簽名。兩人不和鬧到法院,在開庭前,二人達成協議:李麗自願撤訴;撤訴後,老張與李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老張對“10萬元借據”作出說明:10萬元借條,是他當時承諾要賠李麗的青春損失費,如果他與李麗離婚,願意賠償李麗10萬元損失。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後,感情仍然出現危機,老張堅決表示要和李麗分道揚鑣。2003年9月,李麗再次到法院起訴老張,要求他償還借款1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寫下協議和借據是老張的真實意願,判決老張還給李麗10萬元錢。老張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訴。成都市中院法官審理後認為,2003年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明確指出:老張在2001年給李麗出具的10萬元借條,是老張承諾要賠償李麗的青春損失費。法院審理認為,這份協議直接否定了老張與李麗之間有借款關係存在。而老張與李麗約定的所謂“青春損失賠償費”不但沒有法律依據,並且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的民事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成都市中院因此判決駁回李麗的訴訟請求。

我們認為,因同居關係而索賠青春損失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因此,青春損失費從債法上是沒有依據的,法官判案要以法律為準繩,沒了“準繩”,自然就失去支持的法律依據。因此,應當駁回該項訴訟請求。當然,如果雙方達成了類似“青春損失費賠償合同”或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借條、欠條等,是雙方就過去一段共同生活的了結,該賠償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沒有哪一部法律限制此類合同,更沒有哪一部法律規定該類合同無效,既然法無明文規定為無效,就應當承認其效力。就前述案例來說,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的青春損失費請求,應該說正是基於這種理由。

一言以蔽之,青春損失費是否支持,關鍵是看在起訴到法院之前,雙方是否就青春損失費的賠償形成一致意見,若意見一致則支持。否則,不予支持。當然,面臨青春損失費的敏感問題,我們期待著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以便司法的統一。(摘自《婚姻案件審理要點精釋》,何志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30~31頁)


▌附: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臺並向全省法院下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明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等情形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大法官指出:①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需要對欠條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並作區分處理。

欠條與借條不是一回事,關於欠條能否作為認定借貸關係成立的依據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

第四種情況是基於其他非法關係產生的非法債務而形成的欠條。例如,賭博所欠的賭債,輸錢後不能馬上交付的情況下可能會出具一張欠條。又如,某人“包二奶”,通過出具欠條的方式,向對方承諾會補償其青春損失費。顯然,這些所謂的欠條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例如,某老闆與某年輕女子是不正當男女關係,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時出具高額欠條,稱之為對其青春損失的賠償費。類似的此種債務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當事人企圖通過欠條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賣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債權債務關係中,都可能出現以欠條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的情況。

①摘自《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杜萬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編者注:

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然而,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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