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課堂>民事檢察監督,究竟監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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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監督,究竟監督什麼?

“民事檢察線上小課堂”第二期

第一期,我們說到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來行使職責,那麼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都有哪些呢?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三種來源:

第一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第二

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第三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進行監督,適用“主動被動相結合”原則。

接下來,我們就要搞清楚人民檢察院發揮民事檢察監督職能,究竟要監督些什麼?

職能一:對生效民事裁判的監督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人民檢察院也可依職權自行發現、主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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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的條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職能二: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審判人員是訴訟程序的主導者和推動者,對案件的裁判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往往會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產生更為負面的影響。因此,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是法律賦予民事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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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十三種情形,包括應當立案而不立案、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保全和支付令違法的、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法的、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等。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民事審判程序具有以上情形的,都可以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職能三:民事執行監督

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的主要職責,有利於促進執行活動和執行程序的合法化、規範化,保障受害者權益能夠得到救濟,從而維護司法公正、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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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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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

兩高《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需要跟進監督的”。

職能四:糾正虛假訴訟、虛假調解

民事虛假訴訟、虛假調解嚴重侵害相關案外人權益、損害司法權威、擾亂法律秩序,嚴重侵蝕了良好的社會道德。對虛假訴訟、虛假調解進行監督糾正,也是民事檢察監督的一項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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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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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四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

以上就是對民事檢察監督職能的初步介紹。接下來,我們將針對每個職能分別帶來更為詳盡的學習內容。第三期小課堂,我們不見不散!

供稿: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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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檢察 監督 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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