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的問答:第668問

第668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所以,總包方在計算是否超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時不能扣除分包工程的金額,應以不扣除分包工程金額的銷售額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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