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还款?

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这期节目我们讨论在民间借贷中,当借款人未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利息时,出借人能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便于你们理解,我举个例子。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还款?

2018年7月老王需要资金周转,向翠花借款5万元,月利率2%,按月结息,于每月7日支付利息,借期一年,到期一次性付清本金和利息。老王只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利息了。老王停止支付利息后,翠花一直问老王要利息,老王依然没有支付利息,翠花之后又向老王发送了催告函,要求在7天内支付拖欠的利息,否则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未得到老王的回复。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两种处理意见: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还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虽然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是借款没到期限。翠花要求老王提前归还借款不具备条件。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94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老王只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至今已逾期5个月,并且翠花也向老王发送了催告函,老王已经构成违约,可以认定其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这种违约行为导致翠花出借资金获得利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翠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还款?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从例子中的情形看,老王已经有5个月利息未支付,翠花借款给老王主要是收取利息。现在因老王违约,翠花收取利息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守约方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有权解除合同。节目中的这个案例就符合这种情形。

特别提醒一点,当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时,最好给借款人发个催告函,告知其目前已经严重违约,未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出借人可以要求提前收回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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