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不再将狗列为“畜牧资源”,吃狗肉有困难了,大家怎么看?

禽遗传资源目录对应的是畜牧法,这个法不管食用问题,只管养殖,《食品安全法》不禁止个人吃狗肉。当然,如果真禁了狗的养殖和交易,可能会逼迫这些活动走入“地下”,更难监管,从而产生更多隐患和冲突。

农业部不再将狗列为“畜牧资源”,吃狗肉有困难了,大家怎么看?

文/洪广玉

前日,农业部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狗不再列入该目录,于是媒体广泛报道,很多人认为是“农业部禁止食用狗肉”,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

简单点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应的是《畜牧法》,商家和老百姓能不能吃什么东西,是由《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啥时候农业部会去管大家吃什么东西了?那是过去的食药监管总局,现在的市场监管总局管的好不好?真是一点常识都没有。

那么《畜牧法》管哪些方面?前两条写得清清楚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连“食用”两字都没出现好不好?

换句话说,狗没有列入畜禽目录,最大的影响是养殖厂不能养狗了,当然也无法商业售卖了,个人养不养狗吃不吃狗肉不在这个法的管辖范围。


农业部不再将狗列为“畜牧资源”,吃狗肉有困难了,大家怎么看?

所以,下面的新闻标题是不严谨的。

农业部不再将狗列为“畜牧资源”,吃狗肉有困难了,大家怎么看?

那么《食品安全法》有没有约束个人畜禽目录之外的东西?当然也没有,《食品安全法》其实管的是商业活动,你自己在家吃自制的食品它管不着,你是吃胖了还是吃拉肚子了,法律不负责。你在家啃菜根、吃土、吃垃圾都是可以的。

当然,这并非说畜禽目录之外的东西就可以放心吃,因为我们国家还有《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凡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IUCN附录1和附录2的动物也受刑法保护,买卖和食用都要坐牢。

很显然,家狗不属于上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影响。

所以,下面这个科普,仅从条文上来看,反倒说明中国的法律在禁吃狗肉问题上真要跟美国接轨了。

农业部不再将狗列为“畜牧资源”,吃狗肉有困难了,大家怎么看?

△微博博主对美国相关法律的解读

另外,今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是个临时性的指导文件,其关键条文是规定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能食用,但是这个决定同样不能约束家狗。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深圳的《条例》同样是不约束个人食用自养狗的,因为其第四条写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自家养狗,不能证明是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答记者问中的“禁止食用猫狗”没说是“禁止个人食用猫狗”,针对的是商业行为。

当然了,虽然个人自养、食用仍是允许的,但是现有的养殖场会不会受影响不好说。与此同时,各地吃狗的习俗短期内无法改变,这可能会逼迫有些养殖和交易活动走入“地下”,在食品安全上更难监管,会有更多的隐患和冲突,这无疑与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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