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大白話解釋10——師說辛語

我們今天繼續討論離婚的阻礙事由,看看什麼可以狙擊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以上兩條,能讓一方提出的離婚訴訟失敗,或者暫時失敗。

第1081條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81建軍節)本條對原法調整了文字表述,實質含義沒有變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大白話解釋10——師說辛語

第1082條是對懷孕婦女的特殊保護。男方在此特殊期間不能提出離婚;女方作為例外,可以提;男方則是例外的例外,法院認為卻有必要的,可以接受。

刪除 ”復婚“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復婚這個說法,不夠科學嚴謹。復婚是恢復離婚前的狀態,還是僅僅恢復婚姻關係?對此,要看復婚後還有沒有離婚。

所以民法典嚴格規定為: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啥意思?就是字面意思。根據本條,結婚登記前的為男女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民法典認為,所謂復婚,僅僅是恢復婚姻關係,而非恢復離婚前狀態。對此,”假離婚“真買房的飲食男女們,可要留意了。

以下是子女的撫養。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簡單闡述一下要點:

  1. 離婚爭奪撫養權的時候,首看年齡,其次依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最後看子女的真實意願。
  2. 撫養費給多久,可以協商。但是追索撫養費,很麻煩。
  3. 探視權的行使如果直接撫養的一方不配合也比較麻煩。
  4. 沒有規定”隔代探視權“,這是一個遺憾。
  5. 原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大白話解釋10——師說辛語

以上就是今天的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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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們學習離婚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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