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險案第三篇:“對賭”賭的是什麼?延誤保險非“保險”?


延誤險案第三篇:“對賭”賭的是什麼?延誤保險非“保險”?


近日,筆者已就該案刊發兩文。隨著研討的深入,一些新觀點出現或得以強化。本文主要探討兩個主要問題:


一、假設行為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對賭”關係,那麼“賭”的是什麼?是“航班本身的延誤”嗎?非也!


就本案是否是一場對賭,兩派觀點無法達成一致。


否定派觀點是:保險合同是對一些情形的保障,怎麼成了對賭?如果本案是對賭,那所有的保險便都是對賭,購買股票也是對賭,對賭行為將被泛化。


肯定派觀點是:保險本身具有射幸特徵,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筆者本來是反對“對賭說“的,但發現“對賭說”也有一定道理。秉著開放的態度,不妨接受“對賭說“的觀點。射幸這個詞可能對“度”有要求,但不確定性的確是存在的。不妨把延誤保險列入廣義的“對賭”。


那麼更重要、更嚴峻的問題來了,“對賭”中賭的是什麼?


這個問題包括大學教授等很多人初步給出了答案。賭的是“航班本身的延誤”?還是“乘機人乘坐延誤航班被耽誤的時間”?


就此,筆者從保險合同內容分析: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乘坐保險單載明的航班(以下簡稱“預定航班”)的被保險人由於發生航班延誤達到或超過延誤時長才到達機票載明的目的地(以下簡稱“目的地”)的

,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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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結論是後者,即賭的是“乘機人乘坐延誤航班被耽誤的時間”,而不是前者。


同時除了合同的約定應該作為分析依據之外,還有一個驚天秘密


實際上“航班延誤”的直接損失者是航空公司,而不是乘機人。那麼放在保險的邏輯裡面,顯然買這個“航班本身延誤”保險的,應該是航空公司,因為航班是他的財產,這樣才符合保險利益等一般原則。即使拋開保險理論,如果說案中雙方賭的是“航班本身的延誤”,從兩個關聯性分析,就和賭“天氣”一樣了。這顯然是和該保險設置的初衷不符的。


基於“合同條款”和“保險利益歸屬原則”,筆者認為,即使是“對賭”,賭的也是“乘機人乘坐延誤航班被耽誤的時間”,而不是“航班本身的延誤”。


希望主張“對賭”者,主張“認賭服輸”者,主張“不要輸了掀桌子”者能夠滿意。


二、“延誤保險”是不是“保險”?


一般級別的吃瓜群眾,可能會忍俊不禁。What?現實就是,有專業人士明確提出,本“保險”,不是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這就是專業鴻溝。


筆者不是保險方面的專家,但法條和論證邏輯還是看的明白的。首先看法條:

《保險法》(2009)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了保險的種類:“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專業人士”的論證邏輯直接忽略了“有關利益”的存在,而直接認為“時間”是不屬於保險範圍的。


筆者可能要說的連貫一點。筆者認為,首先,保險法明確規定了“有關利益”,就是對財產保險中“財產損失”的放大和補充。這是可以解釋出來的。


同時筆者明確,“時間”是有價值的!一是人是萬物之靈,是最值得尊重的。尊重人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尊重人的時間。因此我們提出,不要浪費別人的時間,我們全力提供有價值的觀點,提供有價值的文章。我們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不浪費司法程序進程和當事人的時間。那麼嬰兒、無勞動能力的人的時間有價值嗎?顯然有,難道他們的時間就不值得尊重嗎?難道他們的時間就可以沒有質量嗎?難道他們的時間我們就可以漠視嗎?難道他們的時間我們就可以浪費、剝奪嗎?顯然不是,我們應該平等的尊重所有人,這就是“以人為本”!當然,希特勒認為,不能創造價值的人就是廢物。

二是在金融學中,貨幣是有時間價值的,因此時間本身就是讓資產升值的因素,或者是增加的成本,這都是因為時間。至少這可以說明,時間不是白白流逝的。


其次,眾所周知,目前財產的範圍在法律界逐漸被擴大。最近的司法解釋明確把刑事案件中“傷殘補助金”作為財產性利益,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也不斷得到確認。因此將一些具有財產屬性,或者說無法納入到人身層面的利益作為財產利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因此,筆者觀點很明確,乘機人被耽誤的時間,屬於“其他利益”,可以納入保險法調整。所以“延誤保險”是“保險”。


本文實際是對“專業人士”邏輯的倒敘,細細品味,便知箇中妙處。


作者:

顧寧 中國執業律師

李東旭 實習律師


延誤險案第三篇:“對賭”賭的是什麼?延誤保險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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