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你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平常不知道的3條特殊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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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的3條特殊規定

1. “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條規定使得以上幾類企業在當年直接減少了15%的企業所得稅。

2.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因此,菸草生產企業和菸草銷售企業有關菸草的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3.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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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廣告宣傳費可按分攤協議扣除的2點注意事項

1. 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製造或銷售等前述三類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額。

2. 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切記:以上“41號文件”從2016年開始執行至202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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