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一男子酒駕遇查,棄車逃跑!交巡警:你以為跑得掉?

4月12日晚,萬州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百安壩大隊在五橋開展夜查行動,嚴查酒駕、醉駕、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20時30分許,一輛車牌為渝FDZ2**的小轎車眼看要行駛至檢查點時,突然停車不前。


民警感覺可疑,便快步上前進行查看。誰知該車駕駛人眼見民警迎面走來,竟突然丟下車輛撒腿就跑……結果跑了沒多遠,就被民警截獲了。

民警聞到該駕駛人身上有酒味,似有飲酒的嫌疑,於是民警立即對其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95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萬州一男子酒駕遇查,棄車逃跑!交巡警:你以為跑得掉?


經查,該車駕駛人姓謝。謝某說,當晚他與朋友在萬州學府廣場一餐廳吃飯,席間喝了酒。飯後,謝某駕駛機動車搭乘朋友從學府廣場出發,把朋友送至五橋南站附近下車後,他又繼續駕車行駛。當行駛至五橋立交時,遇到民警檢查,他停下車就開始跑。

隨後,民警將謝某帶往醫院進行血樣抽取,進一步鑑定。目前,謝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以案說法


醉駕入刑後,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少酒駕司機採取各種方式逃避、拒絕甚至阻礙公安機關查處酒後駕駛的現象增多。不過,這些方式方法沒任何用處,只會增加自己的違法成本。


201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有以下明確規定了。


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應當認定為醉酒。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在此,交巡警提醒廣大駕駛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才是正途,其它一切不正當的手段,只會加重自己的處罰情節,萬勿嘗試。


信息發佈丨萬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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