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個人破產製度就要來了

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申請破產。那麼個人負債累累,完全不可能償還了,是否可以申請破產?

現在的答案是 NO!因為,我國內地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法。

只有企業破產,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因此國內法律界人士形容我國只有“半部破產法”。

不過,這個現狀即將改變,個人破產製度將率先在深圳破冰。

深圳衛視&壹深圳客戶端記者今天(4月21日)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將於下週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將首次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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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案件執行難,很難!

2018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報告了2016年以來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

報告顯示,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84萬件,執結1693.8萬件 (含終本案件),執行到位金額4.07萬億元。

但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卻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

破冰!個人破產製度就要來了


(周強,中國法院網圖片)

周強表示,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

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

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 確無清償能力。

早在1993年,深圳就在全國率先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2006年全國人大通過企業破產法積累了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於2007年6月實施,但由於各種原因,個人破產製度一直未能建立。

周強表示,解決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執行、申請執行人因債權不能實現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兩難問題,需要通過個人破產、保險機制、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最高法等13個部門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的破冰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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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了相關調研,並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建議稿)》。

2019年1月份,《關於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立法議案》正式立案。

破冰!個人破產製度就要來了


2020年4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正式啟動這項立法工作。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最高院,都明確表示支持深圳先行先試,率先探索破冰我國個人破產製度。

目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完成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的初步審查,擬提請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一審。

在完成一審後,條例草案將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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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製度,並不意味著“老賴可以依法不還錢了”。

破產是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現象,包括德國、英國、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個人破產製度,其目的是讓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獲得重生的機會。同時也更好保護債權人利益,將債務人剩餘的財產能夠儘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

破冰!個人破產製度就要來了


(圖源:央廣經濟之聲)

國外的個人破產法長啥樣?

不同國家依現狀有所不同,不過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清算資產。清算破產者的全部資產,用於償還債務。

二、破產保護。清算資產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財產都會拿去進行債務清償。在美國,當對個人的所有財產進行清算的時候,可以對部分生活財產有留置權。也就是說被允許破產之後,破產人可以保留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以備生存。

三、消費和出行限制。申請破產的人將被嚴格限制消費行為,奢侈品什麼的就別想了。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目前對於“老賴”已經有了限制出行、消費等經濟行為的相關規定,而個人破產製度中如果出現類似的內容,相信應該會對這部分規定進行補充。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個人破產製度不會保護“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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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金融與現代產業研究所副所長餘凌曲認為,繼《企業破產法》實施之後,我國進一步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一方面可以使個人依法獲得債務減免和“東山再起”機會,大大減少了創業的後顧之憂,有利於激發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另一方面突出對債權人合法權益提供有效保護,以法律形式明確個人破產清償收益的分配規則,減少財產權益糾紛和“惡性催收”“黑箱操作”等問題,有利於營造良好的金融營商環境和社會秩序。

餘凌曲進一步建議,在我國社會徵信和誠信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在制度建設上也需要防範部分人利用個人破產法惡意逃債等問題,對個人財產轉移和轉換、破產階段消費標準設定等,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來源:深圳衛視深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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