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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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

2019年9月初一天下午,年過六旬的孫某(化名)喝酒後,乘坐一部公交車回家,此刻車上載客9人,車速46-47km/h。當行經莆田市涵江區白塘鎮某村時,孫某要求司機趙某(化名)停靠下車,因非停靠站遭拒。孫某遂心生不滿,衝向駕駛座,雙手揪起趙某衣領,被一位乘客阻攔放手後再次用右手拉拽趙某衣領,迫使趙某緊急停車。

車上的監控攝像頭拍下了這驚險一幕!

【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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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事發後,司機趙某立即報警並關閉車門,孫某欲跳車窗逃離未果,被車上乘客控制住,後被民警當場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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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情況

“被告人孫某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卻酒後生事,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司機,經人勸阻後仍繼續實施不法行為,對車上司乘人員及道路周邊過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大,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刑罰。”主審邱法官分析道。

【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近日,涵江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案系2019年兩高一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出臺以來,涵江區首例因此類行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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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依據

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孫某在車輛行駛於臨水橋面路段時實施拉拽駕駛員行為,且經人勸阻後仍繼續實施,均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孫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規定,作出該判決。

【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教育

【以案釋法】花甲老漢酒後乘車生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乘客往往因為錯過下車、未到站便著急下車等瑣事而產生憤怒情緒,進而通過搶奪方向盤、毆打和拉拽駕駛員等方式實施暴力干擾,置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成為危害公眾安全的一大隱患。一旦實施此類行為,輕者拘留處罰,重者獲刑坐牢,最終害人害己。

對於此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違法行為,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威懾,讓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廣大人民群眾,要以此為鑑,多一分理性、少一分衝動,學法、懂法、守法,切勿因為自己的一時衝動而觸犯法律,從而追悔莫及!

駕駛員朋友們,遇到此類情況要冷靜沉著處理,把穩方向盤、安全停好車、迅速拉手剎、及時報警察!

乘客朋友們,對於任何正在進行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為正義發聲!

END

來源: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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