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這六類納稅人要彙算清繳退個稅

個稅新政實施近一年,減稅效果有目共睹,據2019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佈會發佈的信息:前三季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新增減稅4426億元,累計人均減稅1764元。受減稅影響,同期個人所得稅收入同比下降29.7%。反映居民消費活力的生活服務業銷售收入增長16.2%,互聯網批發和零售銷售收入同比增長16.8%,分別高於三產銷售增速4.7和5.3個百分點。這些宏觀指標表明,這次個稅改革不僅達到了國家的戰略目標,讓廣大人民群眾享受更多的改革成果;也切實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負,並拉動了內需;同時也讓個稅新政在實踐的“磨合”中臻於完善,在法制建設的大道上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作為個稅改革亮點之一的“綜合所得”徵收政策,即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個人所得實行預扣預交、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個稅新政,正處於“預扣預交”進行時--“工資、薪金”一項平時按累計預扣法預交稅款,其它三項按固定稅率預扣預交稅款;到年底馬上面臨的一項新工程,就是我國個稅歷史上的首次彙算清繳。

  在全國一盤棋的個稅新政下,因廣大納稅人的收入結構不同,每個月份取得的收入數額不同,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不同,以及諸多的不同,都會導致“先多交後不交”或“先不交後多交”的情況,即納稅不均衡的普遍現象;這種現象也會涉及普遍的退稅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在稅局沒有出臺具體的彙算清繳文件之前,我依據能想到的可能需要辦理退稅的情況,在此給大家提個醒,也供稅局制定政策時參考。

  一是季節性生產企業的員工存在退稅的可能,要主動辦理彙算清繳退稅。季節性生產企業員工存在收入不均衡及納稅不均衡的問題,很多普通員工的收入按全年計算或許就不用納稅了,所以要通過彙算清繳把平時交納的稅款退回來。比如廣西蔗區的糖廠,一年的榨季只有四個月,機器一開,工人三班倒,十分辛苦,但工資也高;八個月是淡季,發的工資就低,尤其是民營企業榨季和淡季的工資差別很大。這就存在“先多交後不交”或“先不交後多交”的納稅不均勻的現象,需要彙算清繳幫助員工清退稅款。我國的農業企業、捕撈企業、遠洋運輸企業、採掘企業等,都屬於季節性生產企業,也都是需要進行個稅彙算清繳的行業;拿提成工資的群體,因工資發放也具有“季節性”,納稅也不均衡,也要注意年終彙算清繳,結算稅款。

  二是取得單一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群體存在退稅的可能,要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目前勞務報酬的預扣稅率最低為20%,最高為40%;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率為20%;稿酬的預扣稅率也為20%但有30%的減除優惠,而“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最低稅率為3%,這之間就存在著稅率的高低之差,納稅人在取得這些收入時已按高稅率預交了稅款,如果全年的收入相對較低,就存在退稅的問題。比如一位作家出版一本書取得稿酬10萬元,預扣個稅1.12萬元,但本年度他就取得這一筆收入,沒有其它收入,扣除6萬元免徵額和教育孩子、贍養老人等費用,他可能就沒有納稅的資格了,所以要通過彙算清繳辦理退稅。再比如按20%預扣的勞務報酬,如果本年度取得的數額不大,進行彙算清繳的結果就可能適用0稅率,或按3%、10%的稅率計算稅款後退稅。部分地區的稅局對建築工地農民工的工作報酬“適用勞務報酬20%至40%的稅率計稅”,屬於濫用個稅政策,如危害生態平衡一樣危害稅法體系。建議這些農民工(藉助僱傭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年終彙算清繳退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是取得“混搭”低收入的群體存在退稅的可能,要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混搭”收入是指取得“綜合所得”兩項以上者。“混搭”高收入群體肯定會增加稅負,但低收入群體都存在預扣稅率較高而實際承擔的稅率較低或不納稅的問題,比如某納稅人本年度分次取得勞務報酬6萬元,分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4萬元,均已預扣了20%的稅款,但若扣除6萬元免徵額及其教育孩子、贍養老人的費用後,就可能沒有納稅資格了,所以要通過彙算清繳辦理退稅。

  四是年度內停換工作的人群存在退稅的可能,要辦理彙算清繳退稅。這個群體大致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上半年工作下半年沒工作”,二是“上半年沒工作下半年工作”,三是“年中一段時間沒有工作”,不論是前頭有收入,還是後頭有收入,或是中間有收入,這些收入都屬於全年收入,這個收入若在10萬以下並已預扣了稅款,都應通過彙算清繳辦理退稅。

  五是本年度失業的群體存在退稅的可能,要辦理彙算清繳退稅。這也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群體,如果年度內失業且沒有再就業,取得的薪酬也已交納了稅款,要通過彙算清繳,結算稅款。

  六是本年度退休的群體要辦理彙算清繳,看看能否退稅。因退休工資免徵個稅,所以本年度退休的人員,若以前的薪酬已經完稅,從法理上說也存在一個彙算清繳退稅的問題,但目前尚無明文規定,只能說“看看”。這個群體退稅的條件是退休人員沒有再就業或兼職,退休人員再就業或兼職取得的收入要依法交納個稅,並要跟退休前工資“彙算清繳”合併納稅。

  上述退稅人群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四)納稅人申請退稅”之情況;但是否需要彙算清繳,還是要以納稅人實際收入判定;年底了,全年的賬也基本能算清楚了,結算稅款的問題就要提到議事日程了。

  針對我國個稅第一次彙算清繳這個大工程,再就便提三個建議:

  一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年度內離退休人員是否要進行彙算清繳退稅及其當年再就業所得的合併納稅問題。這個群體都是長輩,也很龐大,他們的利益跟晚年的幸福生活直接相關,因而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確。政策上考慮不周或含含糊糊,任憑“磚家”胡亂解釋,會誤導社會,更會增加稅收的監管成本。

  二是建議進一步明確我國走出去的國際公司員工境外所得納入彙算清繳以及如何彙算清繳的問題。隨著“一帶一路”的拓展,這個群體也越來越大,而且屬於一個“面向未來”的群體,稅收法規要提前考慮這些問題,並做到政策到位,講明說透,不能讓人瞎猜。提高政策法規的文字水平很難一蹴而就,但俯身調查研究,切實弄清實際情況,以便制定出切合實際的政策法規,不僅可行,也是一條必由之路。

  三是建議對彙算清繳後需要補稅的高收入人群,每人單獨設立一個對應納稅的儲蓄專戶。彙算清繳後,經納稅人“點鍵”認可,補交的稅款從專戶自動扣除,跟扣話費一樣,不足時短信提醒一下。高收入群體不差錢,差的是彙算清繳的腦袋瓜子,他們確實需要“納稅方便”。這項納稅服務可以在原先“年收入12萬人群申報”的基礎上,進行拓展,統計出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其納稅額後,再計算出應該補交的納稅額,並從納稅人的儲蓄專戶中自動劃轉稅款。此舉既能保證稅款及時入庫,也能減輕納稅人工作量,更能提升我國個稅的徵管水平。

臨近年底,這六類納稅人要彙算清繳退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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