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育第三胎是否享受產假待遇?律師這麼說……

【法問】女職工生育第三胎是否享受產假待遇?

讀者來信

我是一名在京務工人員,目前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從事庫房管理工作。之前我已育有兩個女兒,如今又懷了第三胎。我在生育前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休產假的申請,但人力資源部告知我,由於我這是第三次生育,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不享有產假及產假工資等待遇,要求我填寫事假審批單,只能讓我休事假,在產假期間也沒有工資。

請問,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說法對嗎?

讀者:文靜

為您釋疑

文靜您好!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針對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覆如下:

首先,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結合法律及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一對夫妻只能生育兩個子女。由於您此次的生育屬於第三胎,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於違法生育。

其次,產假是為了保障生育女職工有充足的時間恢復身體健康,以及保障新生兒的健康成長而設立的休假制度。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8條的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

由此可知,國家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法定產假,該規定並未將違法生育的女職工排除在外。在女職工合法生育的情況下,除享受98天的法定產假外,還可以享受30天的獎勵假。由於您目前生育第三胎屬於違法生育,將不再享受30天的獎勵假,但是,您仍可以享受98天的產假。

再次,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只有符合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才能享受生育險的報銷及津貼待遇,而違反政策的女職工則無法通過生育險獲得相關費用的報銷及產假津貼,則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最後,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由於您目前的生育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人力資源部告知您在產假期間不享受產假工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您仍享有98天的產假。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均昌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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