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至年底前,全区集中清缴报废机动车

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决定,从2020年4月份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集中清缴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请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在该机动车没有报废前暂停办理新车(包括二手车)注册登记等相关业务。

二、对上道路行驶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后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已灭失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存其承诺书、书面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或排查记录等资料后,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办理注销登记后的机动车相关信息将录入系统,后续重点监控。

四、对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由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符合条件后,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并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涉案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在系统中办理锁定,收回号牌、行驶证,暂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系统监管。

七、对无法驶回登记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拆解。

八、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九、对拒不配合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公安机关查获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相关法规扣留车辆,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报废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需按规定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处理报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只缴纳罚款、免记分。

公安交管部门将充分应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加强重点车辆摸排,建立报废车辆清单,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开展路面精准缉查,严格车辆监销,严格报废程序,严格注销业务。同时,将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公众进行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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