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

同意发生性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的情形

上过刑法课的朋友们都知道,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根据通说观点,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中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自主决定权,以及有关性交时间、地点、对象等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除了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形等常见的强奸罪案例之外,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以上情形常出现在一夜情、熟人、情侣或者非正常的恋爱关系期间,这类行为很多时候不引起重视,女方也往往自认吃亏,但是却是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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