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商难 法律援助助赔偿

2019年7月4日,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贺兰华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太阳城南门口“T”型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与骑自行车沿华美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贺兰县交警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受伤经诊断鉴定后属于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被告刘某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他依法应当由刘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费一直未予支付。无奈之下,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到贺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该案件。律师详细了解案件后,根据现有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4月30日,贺兰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经调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原告李某某理赔10000元,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当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62000元。至此,经过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不断努力,李某某及其家属拿到了应得的合法赔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拓宽法律援助工作渠道,丰富法律服务内容,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目前,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为12农民工、52名妇女、6名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9件,挽回经济损失2300万余元,解答法律咨询48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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